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25年) | 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2年10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3年10月29日 1943年1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2年11月17日 |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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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直隸於國民政府,為中華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
第二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任務如左:
- 一、從事科學研究。
- 二、指導聯絡獎勵學術之研究。
第三條
- 本院設研究所如左:
- 一、數學研究所。
- 二、天文研究所。
- 三、物理研究所。
- 四、化學研究所。
- 五、地質研究所。
- 六、動物研究所。
- 七、植物研究所。
- 八、氣象研究所。
- 九、哲學研究所。
- 十、教育學研究所。
- 一一、中國文學研究所。
- 一二、歷史語言研究所。
- 一三、法律研究所。
- 一四、經濟研究所。
- 一五、社會研究所。
- 一六、醫學研究所。
- 一七、藥物學研究所。
- 一八、體質人類學研究所。
- 一九、工學研究所。
- 二十、心理學研究所。
- 二一、地理研究所。
- 二二、考古學研突所。
- 二三、民族學研究所。
- 國立中央研究院於必要時,得依評議會之決議,增設其他研究所或研究室。
- 關於各研究所所長及研究入員之資格,由評議會定之。
第四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宜。
第五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國民政府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及當然評議員組織之。
- 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及直轄各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 評議會條例另定之。
第六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秘書主任一人,總務主任一人,分掌祕書總務事宜,祕書一人至三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長聘任。
- 國立中央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統計佐理人員名額,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第七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置名譽會員分左列兩種:
- 一、中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或主持科學研究有重大之成績,經評議員十人之提議,評議會評議員五分四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評議會名譽會員。
- 二、外國學術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評議員十人之提議,評議會評議員五分四以上之通過,得被選為評議會外國會員。
- 每一名譽會員當選之理由,應公告之。
第八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基金,最低限度為一千萬元,其條例另定之。
第九條
- 國立中央研究院之處務規程,由國立中央研究院定之。
第十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