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 |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25年) | 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2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3年10月29日 1943年1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2年11月17日 |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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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直隶于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
第二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之任务如左:
- 一、从事科学研究。
- 二、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
第三条
- 本院设研究所如左:
- 一、数学研究所。
- 二、天文研究所。
- 三、物理研究所。
- 四、化学研究所。
- 五、地质研究所。
- 六、动物研究所。
- 七、植物研究所。
- 八、气象研究所。
- 九、哲学研究所。
- 十、教育学研究所。
- 一一、中国文学研究所。
- 一二、历史语言研究所。
- 一三、法律研究所。
- 一四、经济研究所。
- 一五、社会研究所。
- 一六、医学研究所。
- 一七、药物学研究所。
- 一八、体质人类学研究所。
- 一九、工学研究所。
- 二十、心理学研究所。
- 二一、地理研究所。
- 二二、考古学研突所。
- 二三、民族学研究所。
- 国立中央研究院于必要时,得依评议会之决议,增设其他研究所或研究室。
- 关于各研究所所长及研究入员之资格,由评议会定之。
第四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置院长一人,特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宜。
第五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设评议会,由国民政府聘任评议员三十人至五十人及当然评议员组织之。
- 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总干事及直辖各研究所所长为当然评议员,院长为评议会议长。
- 评议会条例另定之。
第六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置总干事一人,承院长之命处理全院行政事宜,秘书主任一人,总务主任一人,分掌秘书总务事宜,秘书一人至三人,干事二人至五人,均由院长聘任。
- 国立中央研究院置会计主任一人,统计员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会计统计佐理人员名额,由国立中央研究院及主计处会同决定之。
第七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置名誉会员分左列两种:
- 一、中国学术专家于学术上有重大贡献,或主持科学研究有重大之成绩,经评议员十人之提议,评议会评议员五分四以上之通过。得被选为评议会名誉会员。
- 二、外国学术专家于学术上有重大贡献,经评议员十人之提议,评议会评议员五分四以上之通过,得被选为评议会外国会员。
- 每一名誉会员当选之理由,应公告之。
第八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之基金,最低限度为一千万元,其条例另定之。
第九条
- 国立中央研究院之处务规程,由国立中央研究院定之。
第十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