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法 (民國22年)

中央造幣廠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22年10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33年10月13日
1933年10月21日
公布於民國22年10月21日
中央造幣廠組織法 (民國24年)

中華民國 22 年 10 月 13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22 年 10 月 2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5 月 21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71 年 5 月 31 日公布

第一條

  中央造幣廠直隸於財政部,掌管國幣之鑄造、銷毀及生金銀之精煉、分析事項。

第二條

  中央造幣廠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會計處。
  三、稽核處。
  四、化驗處。
  五、鎔煉處。
  六、鑄造處。

第三條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撰擬、繙譯、收發、繕校及卷宗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鑄幣材料之採辦事項。
  三、關於鑄幣材料之保管及收發事項。
  四、關於廠內之公共衛生及員工警役之醫藥事項。
  五、關於督率警長維護全廠之安寧秩序及護送運輸、稽查違禁等事項。
  六、關於廠中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第四條

  會計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項帳目之計算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鑄幣成本之計算及統計事項。
  三、關於銀錢之收支事項。
  四、關於編造預算、決算及單據表冊事項。

第五條

  稽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款項之收支及現金、物料、金銀條片、餅幣之庫存及出廠證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及會計統計上各種表冊之審核事項。

第六條

  化驗處左列事項:
  一、關於秤量金、銀、銅及礦質燃料之標本事項。
  二、關於金、銀、銅及各種貨幣成色之檢驗及礦質燃料之分析化驗事項。

第七條

  鎔煉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金、銀銅及金屬礦質、舊幣、寶銀、廢銀及塵屑之精煉事項。
  二、關於生金、銀銅及大條、寶銀、舊幣之收進、分配及生銀庫之管理事項。

第八條

  鑄造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鑄幣之輾片、樁餅及銀條庫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餅幣之烘洗事項。
  二、關於餅幣之印花軋邊事項。
  四、關於成幣之公差較準事項。
  五、關於銀幣之計算、包封、裝箱及銀元庫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銅模之彫刻事項。

第九條

  中央造幣廠設廠長一人,簡任,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全廠事務,及監督所屬職員工人;副廠長一人,簡任,協助廠長辦理一切廠務。

第十條

  中央造幣廠設秘書二人,薦任,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辦理機要及核閱文稿、人事考勤、典守印信等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造幣廠設處長六人,薦任,其中化驗、鎔鍊、鑄造三處處長由技師兼充,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辦理各處事務。

第十二條

  中央造幣廠設總技師一人,聘任,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辦理關於造幣工程及其他各種技術事項。

第十三條

  中央造幣廠設技師五人,其中二人聘任,三人薦任;技正五人,薦任;承廠長、副廠長之命,協助總技師辦理造幣一切工程,及其他各種技術事項;技士十人,其中二人至四人薦任,餘委任;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各項工務。

第十四條

  中央造幣廠設課長十八人,薦任,其中化驗、鎔鍊、鑄造三處所屬各課課長,由技正或技士兼充;課員六十人,委任;技佐二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各處課事務。

第十五條

  中央造幣廠因繕寫及其他事務之需要,得酌用雇員及實習生。

第十六條

  中央造幣廠設審查委員會,其章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七條

  中央造幣廠辦事細則,由該廠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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