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國境通車協約

中日國境通車協約
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
大清國、大日本帝國
宣統三年九月十二日
1911年11月2日

  安奉鐵路。與朝鮮鐵路。國境通車。由中日兩國政府。各派委員協定各條如左。

  (一)中日兩國政府。爲世界交通起見。特允兩國國境。彼此通車。

  (二)因兩鐵路通車起見。在鴨綠江鐵橋上。以該橋中心點。爲兩國國境。西爲中國國境。東爲日本國國境。

  (三)彼此火車通過國境時。應各換車頭。朝鮮鐵路使用之車頭。不得過中國安東車站以西。安奉鐵路使用之車頭。不得過朝鮮新義州車站以東。

  (四)兩國方面通車。至日本國內境。以朝鮮鐵路路線爲限。至中國內境。以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路線爲限。

  (五)兩鐵路之各火車。至中國境內之安東車站時。必須將貨物包件行李。卸存驗貨場。候兩國海關員查驗。但由海關員認爲不必卸下者。不在此例。

  (六)兩國各派海關員。同在安東車站驗貨場一處查驗。各按本國海關稅則。幷詳訂關章。分別遵守辦理。凡由日本國境內運入淸國之貨。先經日本國海關員驗畢後。再由中國海關員查驗。由中國境內運入日本國之貨。先經中國海關員驗畢後。再由日本國海關員查驗。(甲)凡在安東車站發着之旅客。所帶行李或附隨包件。應在安東車站查驗。(乙)凡在安東車站經過之旅客。所帶行李或附隨包件。應於停車時在車內查驗。如屆開車時刻。尙未查竣。海關員或於行車時。在車內續行查驗。或令將行李包件。卸存驗貨場查驗。均聽海關員之便。(丙)海關員按照前兩項。於查驗時查有應行納稅之物件。應向該旅客直接徵收稅項。(丁)託送行李及包件。爲便於查驗起見。必使搬至驗貨場。(戊)凡在安東車站發着之包件及貨物。應由寄貨人或收貨人。擔任報關一切手續。(己)凡經過安東車站之包件及貨物。應由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人員。代寄貨人或收貨人。辦理報關一切手續。由海關員當面查驗。並由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擔任墊出納稅項。(庚)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及朝鮮總督府鐵道局。爲海關員在車行時執行查驗貨物起見。應發給來往兩路各處之常年免票。

  (七)兩國通過國境之火車。不得運送軍隊。如有條約允許之駐留軍隊。不在此例。但往來國境。事前必須通知。

  (八)朝鮮人向在中國境內僑居者。應照慣例辦理。其餘之朝鮮人。如無護照。一律不准乘車過境。入中國內地遊厯。

  (九)兩鐵路之火車。通過境時。對於進口出口同種類貨物之運費。均須公平。

  (十)安奉鐵路。照約以十五年爲限。應由中國備款收回。本協約祗適用於該路未經收回以前。至收回後。應由兩國政府。另訂通車專章。爲此兩國委員繕備漢文日文各二本。卽於此約內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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