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54年)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制定。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員會:

內務部,

外交部,

國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監察部,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家建設委員會,

財政部,

糧食部,

商業部,

對外貿易部,

重工業部,

第一機械工業部,

第二機械工業部,

燃料工業部,

地質部,

建築工程部,

紡織工業部,

輕工業部,

地方工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郵電部,

農業部,

林業部,

水利部,

勞動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衛生部,

體育運動委員會,

民族事務委員會,

華僑事務委員會。

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和副部長若干人,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部長助理若干人。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每月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由總理臨時召集。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秘書長組成。

第五條 國務院發佈的決議和命令,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者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六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辦各項專門業務。這些機構的設立、合併或者撤銷,由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總理分別掌管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設立秘書廳,由秘書長領導。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員:

(一)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各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各部門的司長、副司長、局長、副局長;

(二)各省、各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廳長、副廳長、局長、副局長;

(三)各專員公署專員;

(四)各自治區相當於上列第二、第三兩項職位的人員;

(五)駐外使館參贊和駐外總領事;

(六)高等學校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

(七)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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