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7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 |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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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建議。兹決定:
一、撤銷熱河省,將熱河省所屬行政區域,按國務院建議分別劃歸河北省、遼寧省和內蒙古自治區。
二、撤銷西康省,將西康省所屬行政區域劃歸四川省。
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為:省、直轄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須超過五十五人的時候,須經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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