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5年7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決議 |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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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建議。茲決定:
一、撤銷熱河省,將熱河省所屬行政區域,按國務院建議分別劃歸河北省、遼寧省和內蒙古自治區。
二、撤銷西康省,將西康省所屬行政區域劃歸四川省。
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為:省、直轄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須超過五十五人的時候,須經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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