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史瓦濟蘭王國建交聯合公報

中華民國、史瓦濟蘭王國建交聯合公報
1968年9月6日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爲欲進一步促進兩國人民間密切合作與加強其友好關係起見,經決定建立兩國之間外交關係,兩國政府並已進一步同意彼此得互派大使,並在對方首都設立大使館。

一九六八年九月六日簽訂於墨巴本,簽署人史方爲總理馬可西尼親王,中方爲特使楊西崑。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