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內務部訓令警察廳民政長佈告報界商界不再發為抵制日本言論

內務部訓令
第五百七十八號
中華民國2年(1913年)7月
1913年7月
京師警察廳各省警察廳各省民政長


民國建設以來,各友邦熱誠贊助,自各國政府以及各國國民均屬上下一心,以保持東亞和平為宗旨,當亦我國民所咸知。而新聞記者發抒正當言論,尤必洞悉世界大勢,注意於國際間相互之感情,固無待政府之長慮而卻顧也。此次湖口暴徒倡亂,政府依法用兵,所有救民救國之苦心友邦早已共諒。日本與我為同洲、同文、同種之國,休戚相關,更為密切。對於我國內亂絕無絲毫冀幸於其間,實政府所敢深信。乃査京外報界間有以道路傳聞之詞,竟謂東南亂事與日本人有如何關係,並謂商界已決意為抵制日本之計等語。在各該新聞記者以激於ー時愛國之熱心,出言罔知所擇,政府亦深信其無他。此等言論並無事實可指,即於邦交有礙,萬一國際感情竟為捕風捉影之談所誤,究於兩國國民何利念之,宇不兢兢。

為此。令仰。京外警察廳民政長轉飭該管警官廳,迅行佈告報界、商界須知,中日國交素睹,嗣後不得再發為前項激烈言論,以免政府交鄰,別生障得。

此令

中華民國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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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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