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會討論京漢鐵路工潮問題的報告

第二三七號報告(2月12日)
中華民國國會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2月12日
1923年2月12日

一據趙德成報稱:

今眾議院於下午三時招集兩院議員開緊急茶話會,到會議員四十餘員,由議員高仲和主席報告開緊急茶話宗旨系因京漢鐵路工潮問題。提出辦法十條予公眾討論,至四時閉會。並定於明日開兩院緊急會議,以便表決。又下午二時,有京漢鐵路工人代表趙保善、王宗培、宗文彬等至該院請願,經議員高仲和接見,聞其請願宗旨系因該路工潮問題,請該院予以保障,以維人權。至下午四時余,該代表等始行出院。

中華民國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呈

對於京漢路工潮意見書

此次京漢路工風潮由鄭州發動,浸以蔓延全路線。政府當局應付乏術,遂致國家命脈所關,商民財產攸繫之,貫通南北大幹線之京漢鐵路,停止交通數日,上下損失以數十百萬計。聞南段機關車,頗有損壞。若爾則不特目前之損失無算,將來恢復亦頗不易。於是國會及都門浙聞界多咎政府當局之處置失策。予亦國會之一分子,安得徒效旁觀之批評,作為無責任之言論。特以事關國家前途安危,有不得不平心靜氣提出懷疑之點數條,與我兩院同仁及全國各界商榷者。玆為臚列於左,希我各界指政。

(一)徒事提高勞工是否合於平流共進之旨。

(二)社會改良是否宜單從提高勞工著手。

(三)我國民生活基礎,勞工是否佔第一位。

(四)吾人科政府責任是否應有限度。

(五)各國應付工潮先例是否專事羈縻。

(六)維持社公秩序安寧之責,是否專在一方面。

(七)利用勞工是否推倒軍閱之具。

(八)增進國際地位,是否提高勞工即能卒事。

(九)今日之中國各界是否均有內自反省之責。

(十)壓迫手段是否為政府及各界均不可犯之公條。

以上所列不妄個人懷疑之點凡十,以下當逐一詳加說明,質諸兩院同仁及海內明達之前,倘有先得我心或匡我不逮慨賜指政者,敬當洗耳以聽,決不為意氣之爭,惟限於時間迫促,姑特將要目付印,餘當陸續提出。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