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37年)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23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3月23日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5月1日
公布於民國37年5月1日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民國85年)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3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1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並自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20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5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24 日公布2.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089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15條
增訂第14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

第一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第二條

  總統府置資政若干人,由總統就勳高望重者遴聘之,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三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並指揮、監督府內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一人,簡任,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第四條

  總統府設置參軍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

第五條

  總統府設左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掌理法令、文告之宣達,文書之撰擬、保管,印信之典守,會議紀錄等事項。
  二、第二局:掌理機要文件之撰擬,機要案件之查簽及轉遞,調查材料之研究、整理等事項。
  三、第三局:掌理有關軍事命令之宣達,文件之承轉及其他有關軍報事項。
  四、第四局:掌理各項典禮、閱兵、出巡、授勳、國際禮儀、接待外賓等事項。
  五、第五局:掌理印信、關防、官章之鑄造,勳章、獎章、獎旗、紀念章之製發,本府所頒法規及公報之編印,職員錄之刊行,公文用紙之劃一印製等事項。
  六、第六局:掌理本府庶務、出納、來賓登記、交際、交通、衛生、醫藥等事項。
  七、機要室:掌理有關機要電務事項。
  八、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事項。

第六條

  總統府置典璽官一人,由第一局局長兼任之,承秘書長之命,典守國璽。

第七條

  總統府置秘書十二人至十八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撰擬、審核重要文件及其他特交事項。

第八條

  總統府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撰擬命令,審核方案及特交核議事項;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七人,薦派或簡派,襄助辦理。

第九條

  總統府置編審十四人,薦任,其中四人得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辦理呈府備案各項規程、章則及各機關工作報告之審核、編輯等事項。

第十條

  總統府置參軍十人至十五人,就現役陸、海、空軍將官中任命之,承參軍長之命,辦理有關軍務及特交事項。

第十一條

  第一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七人,專員三人至五人,速記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十九人,事務員十三人,均委任;雇員五十四人。
  第一局設總收發室,掌理府內文件之總收、總發及登記、分配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五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五人。

第十二條

  第二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一人,事務員三人,均委任;雇員十人。

第十三條

  第三局置中將局長一人;中、少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少將高級參謀五人至七人;上、中、少校參謀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中、少校副官一人至四人;上、中尉副官三人;並置秘書四人至八人,薦任,其中四人得為簡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委任,其中十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人至十五人,繪圖員二人,事務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分科辦公時,科長由高級參謀兼任之;雇員八人。

第十四條

  第四局置中將或簡任局長一人;少將或簡任副局長一人;上校或薦任科長三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四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必要時得置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薦派或簡派;雇員四人。

第十五條

  第五局置局長、副局長各一人,簡任;技正三人至五人,薦任,其中二人得為簡任;科長三人,專員二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得為薦任;技士十人,委任,其中三人得為薦任;技佐十二人,書記官十九人,事務員六人,均委任;雇員七十八人。
  第五局設鑄印工廠、製章工廠、印刷工廠,各置廠長一人,薦任。

第十六條

  第六局置中將或簡任局長一人;少將或簡任副局長一人;上校或薦任科長七人;科員十五人至三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人至二十六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人至十五人,事務員十五人至三十人,均委任;主任醫官、副主任醫官各一人,薦任或簡任;醫官五人,薦任;司藥三人,看護長一人,均委任;雇員三十人。

第十七條

  機要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書二人,均簡任;科長二人,視察四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得為薦任;雇員二人。

第十八條

  侍衛室置中將侍衛長一人;少將副侍衛長三人;上、中、少校侍從武官四人,上、中、少校侍衛官十六人,上、中、少校警務員十六人;上、中、少尉侍衛官十二人,上、中、少尉警務員十二人,上、中、少尉侍衛四十二人;中校參謀二人;中、少校副官二人;並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書記官二人,事務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二人。

第十九條

  第三局、第四局、第六局、機要室、侍衛室之科員、事務員、繪圖員,按其學歷經歷,得為軍職銓敘。

第二十條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律之規定,掌理本府人事管理及奉交有關人事之查簽、登記等事項。
  人事處置科長三人或四人,薦任;科員三十三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薦任;書記官十六人,事務員一人,均委任;雇員十九人。

第二十一條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府歲計、會計事項。
  會計處置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佐理員二十三人,委任;雇員二人。

第二十二條

  總統府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府統計事項。
  統計室設佐理員十二人,委任;雇員一人。

第二十三條

  總統府設警衛總隊及軍樂隊,其編制由秘書長會同參軍長擬訂,呈請總統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總統府設置參議若干人,由總統府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總統府設國策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六條

  總統府設稽勳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八條

  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秘書長擬訂,呈請總統核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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