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國史館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5年11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11月11日 1946年11月23日 公布於民國35年11月23日 |
國史館組織條例 (民國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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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史館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撰修國史事宜。
第二條
- 國史館置館長一人,特任,綜理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簡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三條
- 國史館置纂修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聘任或簡任;協修二十五人至三十人,其中十人得為簡任,餘薦任;助修十五人至二十人,薦任。
第四條
- 國史館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三人,薦任;處長三人,簡任;科長八人,薦任;科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五條
- 國史館設左列各處:
- 一、史料處:分檔案、圖書二科,辦理整理檔案、保管圖書事項。
- 二、徵校處:分時政、實錄、徵集、校對四科,辦理時政、實錄、徵集、校對事項。
- 三、總務處:分文牘、庶務二科,辦理收發、文書、庶務及出納事項。
第六條
- 國史館為審查史料,得設史料審查委員會,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各若干人,並聘館外專家若干人組織之。
- 前項專家,開會時得支出席費。
第七條
- 凡有關史料文件,各機關應抄送國史館,國史館向各機關徵集或調閱有關資料時,各機關不得拒絕。
第八條
- 國史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九條
- 國史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條
- 國史館為徵集史料,得委託各省、市教育廳、局、通志局或大學代辦。
第十一條
- 國史館辦事細則,由館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