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公布國務總理唐紹儀電呈僅擬南京留守條例

臨時大總統令
大總統蓋印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於臨時公報陽曆四月十五日即壬子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公報 (民國元年4月15日)

國務總理唐紹儀電呈僅擬南京留守條例七條請予核奪本大總統業經認可茲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四月十三日即壬子年二月二十六日大總統蓋印

南京留守條例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於臨時公報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公報 (民國元年4月15日)

臨時大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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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總理唐紹儀電呈謹擬南京留守條例七條,請予核奪,本大總統業經認可,茲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四月十三日即壬子年二月二十六日大總統蓋印


南京留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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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京留守,直隸大總統,有維持整理南方各軍及南京地面之責。

第二條

  凡南方陸軍水師要塞,均歸留守處理,隨時通報陸海軍部及參謀部。

第三條

  南方如有事變,不及申請大總統時,留守得先調遣軍隊軍艦,相機處置,隨卽申報大總統,並海陸軍部及參謀部。

第四條

  關於南京府知事交涉巡警所管事務,均歸留守統轄。

第五條

  南方各軍及南京地方各官廳之人員,現由留守會同江蘇都督任免,申報大總統。

第六條

  關於留守管轄範圍內所需款項,由留守咨商理財部籌解。

第七條

  南京留守府,俟南方軍隊整理就緖,卽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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