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公布国务总理唐绍仪电呈仅拟南京留守条例

临时大总统令
大总统盖印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于临时公报阳历四月十五日即壬子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公报 (民国元年4月15日)

国务总理唐绍仪电呈仅拟南京留守条例七条请予核夺本大总统业经认可兹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四月十三日即壬子年二月二十六日大总统盖印

南京留守条例(非现行条文)
大总统盖印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于临时公报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公报 (民国元年4月15日)

  第一条 南京留守。直隶大总统。有维持整理南方各军及南京地面之责。

  第二条 凡南方陆军水师要塞。均归留守处理。随时通报陆海军部及参谋部。

  第三条 南方如有事变。不及申请大总统时。留守得先调遣军队军舰。相机处置。随即申报大总统并海陆军部及参谋部。

  第四条 关于南京府知事交涉巡警所管事务。均归留守统辖。

  第五条 南方各军及南京地方各官厅之人员。现由留守会同江苏都督任免。申报大总统。

  第六条 关于留守管辖范围内所需款项。由留守咨商理财部筹解。

  第七条 南京留守府。俟南方军队整理就緖。即行裁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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