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各地方官長切實保護各該地方議會免致以武力脅迫侵擾

臨時大總統令
嚴禁以武力脅迫議會令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2日
1912年5月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五月初三日第三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5月3日)

民國成立。各地方設立議會。爲該地方立法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並重。自應切實擁護。免致侵擾。方足以昭民國尊重立法權之意。乃近日各地方。每有聚衆假借名目。以武力脅迫議會情事。甚至強令解散。傷害議員。種種不法。殊於民國前途。大有妨礙。須知議會一經成立。苟非按照法定手續。不能取消。無論何國議會。決不能無異議之黨派。要在改選之時。於法律範圍內。用和平方法。以求達其目的。斷不能於議會行使職權之時。肆行干涉。更不容以一部分人之私見。任意要挾。希圖破壞。查刑律於聚衆爲強暴脅迫及附和隨行助勢者處罰。定有專條。其因此犯殺傷損壞等罪。並須依俱發罪處斷。例禁森嚴。豈能玩視。茲特通令各地方官長。對於各該地方議會。切實注意。如有侵擾或聚衆爲強暴脅迫者。立卽酌派得力軍警。前往保護。並逮捕犯人。交司法衙門按律審辦。以懲不法。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五月初二日

大總統蓋印 唐紹儀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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