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通令各地方官长切实保护各该地方议会免致以武力胁迫侵扰
临时大总统令 严禁以武力胁迫议会令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2日 1912年5月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初三日第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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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成立。各地方设立议会。为该地方立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并重。自应切实拥护。免致侵扰。方足以昭民国尊重立法权之意。乃近日各地方。每有聚众假借名目。以武力胁迫议会情事。甚至强令解散。伤害议员。种种不法。殊于民国前途。大有妨碍。须知议会一经成立。苟非按照法定手续。不能取消。无论何国议会。决不能无异议之党派。要在改选之时。于法律范围内。用和平方法。以求达其目的。断不能于议会行使职权之时。肆行干涉。更不容以一部分人之私见。任意要挟。希图破坏。查刑律于聚众为强暴胁迫及附和随行助势者处罚。定有专条。其因此犯杀伤损坏等罪。并须依俱发罪处断。例禁森严。岂能玩视。兹特通令各地方官长。对于各该地方议会。切实注意。如有侵扰或聚众为强暴胁迫者。立即酌派得力军警。前往保护。并逮捕犯人。交司法衙门按律审办。以惩不法。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五月初二日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署名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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