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重申鴉片禁令

臨時大總統令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0月28日
1912年10月2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百八十一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0月29日)

  鴉片之害。至爲劇烈。損人神志。害人生命。耗人財產。不可紀極。而種煙之處。吸食尤易。竟致老幼男女。皆染此習。易嘉禾以蟊賊。視毒品爲良劑。致穀麥日少。游惰日繁。災䘲猝遘。餓莩滿途。丁口減少。市井爲墟。竟將召滅國滅種之禍。此必宜禁絕者也。現行刑律。於製造販賣收藏栽種者。均訂有罪名專條。所以芟除害本。防遏流毒者。至爲周密。自上年以來。各省秩序。多未十分還復。有司未暇注意於此。風聞向來以此爲業者。間或故態復萌。冀牟厚利。外召譏議。內長貧弱。此害不去。國何由振。應再由民政各機關。嚴切出示。曉諭國民。力除痼習。吸者立卽戒除。販者分別停歇。尤要者。現在時令。正當從前煙苗下種之期。切宜勸令相地所宜。種植他項農產。萬勿輕棄工本。植茲毒卉。如有違抗者。一經發覺。均照律治罪。決不寬貸。官員故縱者。一倂分別重輕。按律懲治。總期沈痼悉除。生機日裕。以邀共和之幸福。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