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換文
← |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換文 1945年8月14日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 |
換文
编辑(甲)
编辑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玆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爲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卽國民政府。
二、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爲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内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 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 貴部長復照卽成爲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簽名)
(乙)
编辑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貴部長本日照會内開:
[參閲換文(甲)]
等由;本部長玆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簽名)
(丙)
编辑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玆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卽以其現在之邊界爲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簽名)
(丁)
编辑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閣下照會内開:
[參閲換文(丙)]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玆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外蒙)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簽名)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