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合品第十四 中論
觀有無品第十五
觀縛解品第十六 

觀有無品第十五

龍樹菩薩造 梵志青目釋

姚秦三藏鳩摩羅什譯

問曰。諸法各有性。以有力用故。如瓶有瓶性布有布性。是性眾緣合時則出。答曰。

 眾緣中有性  是事則不然
 性從眾緣出  即名為作法

若諸法有性。不應從眾緣出。何以故。若從眾緣出。即是作法無有定性。問曰。若諸法性從眾緣作。有何咎。答曰。

 性若是作者  云何有此義
 性名為無作  不待異法成

如金雜銅則非真金。如是若有性則不須眾緣。若從眾緣出當知無真性。又性若決定。不應待他出。非如長短彼此無定性故待他而有。問曰。諸法若無自性。應有他性。答曰。

 法若無自性  云何有他性
 自性於他性  亦名為他性

諸法性眾緣作故。亦因待成故無自性。若爾者。他性於他亦是自性。亦從眾緣生相待故。亦無無故。云何言諸法從他性生。他性亦是自性故。問曰。若離自性他性有諸法。有何咎。答曰。

 離自性他性  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  諸法則得成

汝說離自性他性有法者。是事不然。若離自性他性則無有法何以故。有自性他性法則成。如瓶體是自性依物是他性。問曰。若以自性他性破有者。今應有無。答曰。

 有若不成者  無云何可成
 因有有法故  有壞名為無

若汝已受有不成者。亦應受無亦無。何以故。有法壞敗故名無。是無因有壞而有。復次。

 若人見有無  見自性他性
 如是則不見  佛法真實義

若人深著諸法。必求有見。若破自性則見他性。若破他性則見有。若破有則見無。若破無則迷惑。若利根著心薄者。知滅諸見安隱故。更不生四種戲論。是人則見佛法真實義。是故說上偈。復次。

 佛能滅有無  如化迦旃延
 經中之所說  離有亦離無

刪陀迦旃延經中。佛為說正見義離有離無。若諸法中少決定有者。佛不應破有無。若破有則人謂為無。佛通達諸法相故。說二俱無。是故汝應捨有無見。復次。

 若法實有性  後則不應異
 性若有異相  是事終不然

若諸法決定有性。終不應變異。何以故。若定有自性。不應有異相。如上真金喻。今現見諸法有異相故。當知無有定相。復次。

 若法實有性  云何而可異
 若法實無性  云何而可異

若法定有性。云何可變異。若無性則無自體。云何可變異。復次。

 定有則著常  定無則著斷
 是故有智者  不應著有無

若法定有有相。則終無無相。是即為常。何以故。如說三世者。未來中有法相。是法來至現在。轉入過去。不捨本相。是則為常。又說因中先有果。是亦為常。若說定有無。是無必先有今無。是則為斷滅。斷滅名無相續。因由是二見。即遠離佛法。問曰。何故因有生常見。因無生斷見。答曰。

 若法有定性  非無則是常
 先有而今無  是則為斷滅

若法性定有。則是有相非無相。終不應無。若無則非有。即為無法。先已說過故。如是則墮常見。若法先有。敗壞而無者。是名斷滅。何以故。有不應無故。汝謂有無各有定相故。若有斷常見者。則無罪福等破世間事是故應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