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植树护林工作和严禁砍伐公有树木的布告

临泉县人民政府布告
临办字第026号
1957年3月29日

自去年秋季以来,我县境内国有、公有树林被不法分子和坏分子砍伐现象非常严重。仅县城至鱼同城、县城至于老庄两条公路和邢塘国有林的不完全统计,已砍伐330棵。这不仅直接影响水土保持、调节气候,有碍农业丰收,也是违犯政府法令的行为。为立即制止砍伐公树,保证如期完成绿化任务,特布告如下:

一、广泛深入的向群众宣传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政策。各农业社、生产队、组要订立护林公约,做到互相监督,共同看管,人人均有保护公树的义务和检举砍伐公树的责任。对砍伐、破坏公树的为首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对被引诱参加偷伐公树的群众,应警告他们除不准再犯外,并责令将其砍伐的缺额补栽保活。

二、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加强领导。将现有公树普遍查实登记,交农业社、队看管,并给予打杈、修枝收益的报酬。对护林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

三、今后凡对公有树木的砍伐、出售,均事先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任何机关团体均不得任意砍伐。

四、目前正是植树造林季节,要抓紧时机,突击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各农业社应以生产队、组为单位,实行划片分段植树,做到包栽、包活、包抚养,并规定合理劳动工分,做到农业、林业同工同酬,以提高社员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增强其责任心。

五、为立即禁止砍伐公树及抓紧季节完成今春植树造林任务,本会特制订《临泉县护林奖惩暂行办法》附后,望各地切实贯彻执行。

上述希我全县人民遵照。

附:《临泉县护林奖惩暂行办法》

县长 刘一樵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临泉县护林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有、公有林木,严禁攀折、砍伐树木,发扬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护林积极性,加强保护国家资财的责任心,根据“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有、合作社公有和私有林木,一律保护。各级党、政、军、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群众都有保护林木的责任,有关奖惩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对护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后由县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奖励或授于护林模范的光荣称号。

一、对护林工作认真负责,经常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建立护林组织和订立护林公约,并为群众自觉遵守,因而对护林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二、遵守护林政策、法令,响应政府护林号召,积极带头做好护林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三、发现偷伐树木及时检举,并积极进行破获而有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 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如对护林工作不认真负责布置和检查督促,或对偷伐树木不及时严肃处理,甚至庇护、放纵,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者,分别情节给予处罚。

第五条 凡私自窃取、攀折、剥皮、砍伐公有或他人树木的不法分子,或受坏分子唆使、利用偷伐树木,或发现坏分子破坏不检举者,则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惩办。

第六条 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破坏绿化建设或煽动别人进行破坏者,一律依法惩办。

第七条 凡偷砍树木,不论公有或私有,一律按价赔偿,并指令如数补栽保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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