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植樹護林工作和嚴禁砍伐公有樹木的布告

臨泉縣人民政府布告
臨辦字第026號
1957年3月29日

自去年秋季以來,我縣境內國有、公有樹林被不法分子和壞分子砍伐現象非常嚴重。僅縣城至魚同城、縣城至於老莊兩條公路和邢塘國有林的不完全統計,已砍伐330棵。這不僅直接影響水土保持、調節氣候,有礙農業豐收,也是違犯政府法令的行為。為立即制止砍伐公樹,保證如期完成綠化任務,特布告如下:

一、廣泛深入的向群眾宣傳貫徹「護林有功者獎,毀林者罰」的護林政策。各農業社、生產隊、組要訂立護林公約,做到互相監督,共同看管,人人均有保護公樹的義務和檢舉砍伐公樹的責任。對砍伐、破壞公樹的為首分子,堅決依法懲處。對被引誘參加偷伐公樹的群眾,應警告他們除不准再犯外,並責令將其砍伐的缺額補栽保活。

二、建立健全護林組織,加強領導。將現有公樹普遍查實登記,交農業社、隊看管,並給予打杈、修枝收益的報酬。對護林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物資獎勵。

三、今後凡對公有樹木的砍伐、出售,均事先報縣人民委員會批准。任何機關團體均不得任意砍伐。

四、目前正是植樹造林季節,要抓緊時機,突擊完成植樹造林任務。各農業社應以生產隊、組為單位,實行劃片分段植樹,做到包栽、包活、包撫養,並規定合理勞動工分,做到農業、林業同工同酬,以提高社員植樹造林的積極性和增強其責任心。

五、為立即禁止砍伐公樹及抓緊季節完成今春植樹造林任務,本會特制訂《臨泉縣護林獎懲暫行辦法》附後,望各地切實貫徹執行。

上述希我全縣人民遵照。

附:《臨泉縣護林獎懲暫行辦法》

縣長 劉一樵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臨泉縣護林獎懲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有、公有林木,嚴禁攀折、砍伐樹木,發揚幹部和人民群眾的護林積極性,加強保護國家資財的責任心,根據「護林有功者獎,毀林者罰」的護林政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國有、合作社公有和私有林木,一律保護。各級黨、政、軍、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人民群眾都有保護林木的責任,有關獎懲事項,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任何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及人民群眾,對護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屬實後由縣人民委員會給予表揚、獎勵或授於護林模範的光榮稱號。

一、對護林工作認真負責,經常深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積極發動群眾,建立護林組織和訂立護林公約,並為群眾自覺遵守,因而對護林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二、遵守護林政策、法令,響應政府護林號召,積極帶頭做好護林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三、發現偷伐樹木及時檢舉,並積極進行破獲而有突出成績者。

第四條 任何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如對護林工作不認真負責布置和檢查督促,或對偷伐樹木不及時嚴肅處理,甚至庇護、放縱,致使國家和人民財產受到嚴重損失者,分別情節給予處罰。

第五條 凡私自竊取、攀折、剝皮、砍伐公有或他人樹木的不法分子,或受壞分子唆使、利用偷伐樹木,或發現壞分子破壞不檢舉者,則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懲辦。

第六條 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破壞綠化建設或煽動別人進行破壞者,一律依法懲辦。

第七條 凡偷砍樹木,不論公有或私有,一律按價賠償,並指令如數補栽保活。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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