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终止中苏共同管理中长铁路由

为终止中苏共同管理中长铁路由
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长命令第445/H号
1952年12月31日

查实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及属于该 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的中苏联合委员会结束会议的记录已于1952年12月31日在哈尔滨市签字,根据该记录规定,中国长春铁路的中苏共同管理即于1952年12月31日18时零分(北京时间)终止。

根据上述,特命令如下:

着由1952年12月31日18时零分(北京时间)起,即于中国长春铁路一切机构中终止中国长春铁路的中苏共同管理并将中国长春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长任命的哈尔滨铁路(原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陆平同志管理。

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长格鲁尼切夫

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副局长郭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