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終止中蘇共同管理中長鐵路由
為終止中蘇共同管理中長鐵路由 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命令第445/H號 1952年12月31日 |
查實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及屬於該 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的中蘇聯合委員會結束會議的記錄已於1952年12月31日在哈爾濱市簽字,根據該記錄規定,中國長春鐵路的中蘇共同管理即於1952年12月31日18時零分(北京時間)終止。
根據上述,特命令如下:
着由1952年12月31日18時零分(北京時間)起,即於中國長春鐵路一切機構中終止中國長春鐵路的中蘇共同管理並將中國長春鐵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鐵道部長任命的哈爾濱鐵路(原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陸平同志管理。
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長格魯尼切夫
中國長春鐵路管理局副局長郭魯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