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九思堂集
卷七
作者:金樂行
1893年
卷八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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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經、傳、註、疏通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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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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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一溢米。」註曰:「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義,王肅劉逵袁準孔衍葛洪皆云:「滿手曰溢。」

謹按等說,恐得之。

《傳、雜記》曰:「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註曰:「士謂大夫庶子爲士者也。」疏曰:「若大夫適子,雖未爲士,猶服大夫之服。」爲其父母兄弟之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爲大夫則爲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爲大夫者齒。」

謹按註疏,皆依傳文解之。王肅云:「三年之喪,自天子以下無等,春秋之時,尊者尙輕簡,喪服禮制遂壞。」又云:「大夫與士異者,大夫以上,斂時弁絰,士冠素委貌也。」疏以說爲不通,《通解補》註曰「父母之喪,自天子達於士,一也」,而記禮者之言乃如此,當以王肅之言爲正。

《春秋傳》曰:「晏桓子卒,晏嬰麤衰斬。」註曰:「麤衰斬,其縷在齊、斬之間,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斬衰以三升爲正,微細則屬於麤也。」疏曰:「麤卽齊也。斬衰三升,麤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間。縷之麤如三升半,而計縷惟三升也。」

晏平仲麤衰枕草,與士喪禮異,而其室老曰「非大夫之禮也」,平仲曰:「唯卿爲大夫。」言己位卑,不得服大夫爲父之服。曾子問於孔子孔子曰:「晏平仲,可謂能辟害也。」言惡直己以斥時失禮,遜辭以避害。以此觀之,當時大夫喪禮之尙輕簡可知矣。

《傳》曰:「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疏曰:「支子可也者,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爲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不得後他。故取支子。」

按此恐指從父兄弟以外之親之子而言。若同父母親兄弟,其兄主父母之祭,而無子,則取其弟第一子爲後,於義恐無害。蓋其弟方宗其兄而生存也,則其子不得爲小宗當家者也。若其弟已死,而其子已爲其父主喪祭者,則亦不可取而爲後也。此禮律所未著,當問于知者。

《傳》曰:「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疏曰:「所後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於爲後者,爲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

按疏說如此,而下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條補傳曰「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昆弟」,豈補傳者之意,以疏說爲失子夏本義歟?

若曰「疏說固是,而姑以意推之,補入所後家叔父母之服」云爾,則恐未安。何者?若於註疏之下,補以註脚,推明其義則可也,而今乃特列於傳記之間,則無乃近於自我作經之義乎?

故愚意以爲:補傳者以子夏所謂「昆弟」,爲所後者之昆弟,昆弟之子,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故不從疏說,而就不杖期章,載之如此爾。

若果以義推之而補其闕,則子夏所不擧期、功、緦麻之服非一二,而其不補入於各章者何也?此其於本文之外,不敢自以意著一字故也。若使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辭而取二義,則又未安之甚者,其不從疏說明矣。當問于知者。

《經》曰:「女子子在室爲父,布總、箭笄、髽,衰三年。」疏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也。上文絰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旣與男子有殊,竝終三年,乃始除之。」

愚謂男子喪冠,雖不言布,可知也,故沒布名,婦人之總麻與布,未明也,故著布名。其言三年者,以婦人制服,與男子,有不同者。疑其年月,亦與男子異,故特著之,以見其同於男子耳。

若以哀極言之,妻爲夫、妾爲君,女子子爲父,何遽殺於上五條乎?下一段所釋,又似謂布總、箭笄、髽,終三年,乃除之,故表三年爾。然則布總、箭笄、髽衰之外,皆未三年,而除者乎?所謂「嫁反,爲父三年」及「疏衰三年」等文,豈皆此例乎?是未可知也。

子嫁反條註曰:「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必有所据,而此經傳中,未見有此例。竊恐或稱嫁,或稱適人,各因文勢,未必分尊卑。子夏所謂嫁者,嫁於大夫云者,特明其雖嫁於大夫者,不以己尊而降其服耳。《春秋》「伯姬卒」,《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蓋亦通用之矣。

《經》曰:「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

謹按上絞帶《傳》曰「繩帶也」,後世以布帶爲布絞帶者非也。

疏衰三年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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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曰:「疏衰裳,齊,三年者。」疏曰:「言『三年』者,以其爲母稍輕,故表其年月。」

按疏說固有理。然恐經文本旨,不止於是。蓋削杖、疏屨之齊衰,有三年、期年二等。今且以爲母言之,父在則爲母期年,父卒然後,爲母得伸三年。此所以別之耳,未知是否?

不杖、麻屨、期年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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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章傳中,恐當補爲所後者之父母一條。蓋子夏所謂「所後者之祖父母」,恐是祖與父母。若謂祖父、祖母,則闕父母,安得越期年之親而擧三月之服乎?疏謂擧疏以見親,此恐不然。孰親於所後者之妻而乃擧之哉?古人爲文,有文同而旨異者,恐不必以經所謂祖父母爲準,而遂以是爲爲後者之曾祖父母也。不然則子夏本文有闕文,祖父母上下,當有父母二字,但無所證,是可歎也已。

昆弟條補傳,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此一條,當在大功章從父昆弟條下,而誤在於此。

女子子爲祖父母條傳曰「不敢降其祖也」,子夏固以祖一字,言祖父母矣。

大夫之適子爲妻疏曰:「適子爲妻,通貴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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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按經於士與大夫,皆兩言之。以例推之,此當先言適子父在爲妻,而後言大夫之適子,以明大夫適子之爲妻,亦與士同也。今沒士之適子爲妻,而直擧大夫之適子何也?

疏曰:「惟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爲降服之始,嫌降適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擧大夫不降。」此說固亦有理。但經文分士與大夫而言者非一,彼何獨無此義,而此何必生新例乎?是必有以也。然今未得他證,而欲舍疏說而推經旨,其僭妄甚矣,且當謹守疏說而已。但就疏說考之,亦有所未備者。

《傳》所謂「父在爲妻不杖」者,嫌於衆子亦不杖,註疏當及衆子雖父母在,亦杖之說,而今闕之矣。且疏曰:「大夫之適子爲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爲妻者,是庶子爲妻。」此亦於義不足。杖章所謂妻者,從夫而言者也,此章所謂「大夫之適子爲妻」者,係於父之辭也。從夫而言,則夫主其喪可見矣,係於父,則父主其喪可見矣。夫主喪也,則是夫也,豈獨庶子之爲夫者乎?卽父沒之適子,亦是已然,則杖章爲妻,是通庶子與父沒之適子而言,何得主言庶子?若如疏說,則爲妻杖期,本庶子之服,而適子父沒爲妻者,特其附贅者耳,庶子爲主而適子爲客,其可乎哉?

蓋經文無上辭而直曰妻,則此本從夫而言。自天子諸侯至大夫士,凡爲夫而主妻之喪者,皆在此條中矣,何必上係於父而以子道言耶?此經文之所不及,而疏家乃繁蔓至此爾。必曰「大夫之適子爲妻」,然後方可以子承父而論,而庶子爲妻不在不杖章者,亦可以推見矣。

○同條經下疏曰:「上杖章爲妻,是庶子爲妻,此庶子,通大夫士適妻所生之衆子而言者也。」傳下疏曰:「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此庶子,卽大夫之妾子也。

經文嚴適、衆之別,故名衆子,下同於妾子。然爲註疏者,明言其此爲適妻所生之衆子,此爲妾所生之子,此爲士之妾子,此爲大夫之妾子,使不相混可也,而今疏中上下「庶子」字,略無分別,使緣文而求義者,紛然如亂絲之難理,可歎也已。

齊衰三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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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條,《傳》曰:「大夫不敢降其祖也。」疏曰:「經不言大夫,傳爲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爲士者,故知對大夫爲之服。」

按經文此條,統於上文大夫爲宗子之大夫,蓋「大夫爲宗子、舊君、曾祖父母服,如衆人云」爾。今謂經不言大夫,又謂以其言爲士,故知對大夫爲之服,似失之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條,《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按經文固關嫁於大夫者。然其實恐非專指嫁於大夫者也。何以明之?經文於士與大夫,皆兩言之。

不杖期章,上言祖父母,此士之爲祖父母也,下言大夫爲祖父母爲士者,此言大夫雖尊,不敢降其祖也。上言適孫,此士之爲適孫也,下言大夫爲適孫爲士者,此言大夫不降其適也。

齊衰三月章,上言曾祖父母,此言士之爲曾祖父母也,下言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此言大夫不敢降曾祖父母也。上言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此士之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也,下言大夫爲宗子,此言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今此條若專指嫁於大夫者,則當別言適子、適士、庶人者,而乃不著之何哉?若謂上文曾祖父母條,是兼男女而言女子子適士者,已在其中,則亦有不然者。

不杖期章祖父母,與此章曾祖父母同,而其下別言女子子爲祖父母,亦與此章女子子爲曾祖父母同,則其在上者,不兼男女,可見矣。愚故曰:

嫁者非專指嫁於大夫者也,乃通上下,而言適士者未必不得嫁之稱,行於大夫者,亦可謂之適人也。他傳記中,設有可据如註者,當自爲一說,此經中,未見其有此義也。

蓋男子分士與大夫而言,女子子通嫁於大夫、士者而以一條緫言之,此經文之例也。下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亦適士者及適大夫者之所通行也,所謂「一條緫言之」者也。愚見如此,當問于知者。

殤大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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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註曰:「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疏曰:「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又曰:「王肅馬融以爲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則以三日爲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按傳所謂「以日易月」者,其文承無服二字之下,月恐謂服之月者爲長,以易字觀之,可見其義矣。若謂生之月,則爲文不當如此。

以爲生之月者,以傳末所謂「子生三月,父名之,死則哭之」一段而云。然凡人之齒,必以年計,未聞以月計者。不滿一歲而後,方以月計,今生至七歲者,乃計之以月,不亦迂乎?若喪服則自大功以下,固以月計,雖斬齊,亦有曰「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十三月」者,則喪服之以月計,所從來遠矣。

此傳在子女殤服之下,則之旁及緦親,固若疏矣。然期之殤,哭旬有三日,則不可竝廢也。蓋子女之殤,是卽期之殤也。緦麻之親,亦有二焉,若族昆弟、從祖昆弟之子殤,固非同宮之慽,若曾孫外孫之殤,是吾子女之所生育,何害其竝擧於此條之下也?補註謂傳文通言爲殤之義,不專爲子女子子而言也,若然則之說,尤自無病,蓋補註之意,亦似右而左也。

同條經下疏曰:「殤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

按所謂「制服有二等」者,或長殤中殤爲一等,或中殤下殤爲一等,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未嘗自爲一等,故只是二等也。

若服制則凡四等,大功有九月、纓絰二等,與小功、緦麻合爲四等。讀者或疑於服制之爲二等,則失其旨矣。

大功正服九月章。

從父昆弟條。

謹按此下,當補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妻昆弟,註曰:「其或爲母,謂妾子也。」疏曰:「謂妾子也者,以其爲妻昆弟,其禮竝同。又於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爲己母也。」

按爲母大功,則其爲大夫妾子明矣。大夫妾子父在,爲母妻昆弟大功,則所謂「父在爲妻以杖卽位」之庶子,乃大夫適妻所生衆子及士之衆子、妾子也,與此章庶子相嫌,而不杖期章疏中,混稱而無別。夫經文簡奧,有難讀之歎,註疏家當別白言之,以曉後學,而此等處,乃略過焉,使人不能無憾也。

大抵五服之中,爲妻一節,最紛挐。適子父在不杖,而衆子雖父在亦杖,是一義也。士之適子期,而大夫之適子,亦不降爲之期,又一義也。士之妾子父在亦期,而大夫妾子父在大功,又一義也。大夫士適子竝父卒杖期,而大夫之妾子,亦父卒杖期,此又一義也。

公子爲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旣葬除之,父卒然後爲妻大功,蓋公子爲先君餘尊之所厭,亦曰「以旁尊降」,蓋公之庶昆弟之謂也。所厭愈重則服愈降,士卑無厭降之義。故士之妾子爲妻如衆人。此又一義也。

諸侯絶期,大夫降期,卽旁期也而妻之服,自天子至于士,一也,此又一義也。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旣葬而除之,君卒爲母大功。大夫庶子爲母大功,父卒三年。士妾子父在爲母杖期,父卒三年如衆人,與爲妻同。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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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註曰:「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疏曰:「馬融之輩,舊讀如此,以此爲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註:「此不辭。卽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疏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旣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必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註破之。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

朱子親書藁本曰:「傳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後通以上文君之庶子,竝以妾與女君同釋之,乃云下言爲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親釋之,文勢似不誤也。」又批云:「此一條,舊讀正得傳意,但於經例不合。註與經例合,但所改傳文,似亦牽强。又未見妾爲己之私親,本黨服期者,合著何服?疏言十一字,是所置。今詳此十一字中包爲世至姊妹十字,若無上下文,卽無所屬,未詳其說,可更考之。」又曰:「此段自註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適人者,爲父母及昆弟之爲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爲衆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註之說,無疑矣。」

謹按朱子定論,以舊讀爲非,而從註之說。《語類》所記「姊妹於兄弟,旣嫁則降服,而於姊妹則未嘗降云」者,乃親書藁本之意,蓋未定之論也,而楊氏於《家禮》期服條,添姊妹旣嫁相爲服,蓋亦聞朱子未定之說,而以子夏傳及馬融舊讀爲是也。沙溪愚伏皆致疑於此,豈不曾詳考朱子定論歟?

小功殤五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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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按此章經文,闕字「之下殤」,而傳、註、疏皆不言可疑,豈此本有字句脫漏者耶?

小功正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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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父姊妹條疏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室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旣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按從父姊妹,旣在此小功正服章,則其爲成人之姊妹可知,旣成人則固有逆降之義。然以經文體例考之,凡於女子子、姑、姊妹,除在室及三殤外,皆繫以嫁適字,彼何獨非逆降者,而必曰嫁,曰適人乎?惟此一條,特發新例,似無此理。竊恐此條,當聯下文孫適人者讀,蓋謂從父姊妹適人者及孫之適人者爾。

緦麻章外孫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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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小功章爲外祖父母,《傳》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註曰:「雖外親,亦無二統。」

謹按爲所後者之妻之父母,若子則統已歸於所後外家矣,爲本生外親,當降明矣。但本生外親之爲之也,未知當如何?外孫旣歸重於所後外親而爲己降服,則己亦不當以外孫服之歟?抑在外孫則有二統之嫌,而在己則無此嫌,當服本服歟?

若其降之,一如同姓私親之爲之也,則外祖父母爲外孫,舅爲甥,皆無服矣,而又未知從母之爲之也,亦當降爲緦麻歟?傳、註、疏,皆不及焉,當問于知者。

又上小功章從母丈夫婦人報,疏曰:「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是皆成人長大爲號也。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爲服,故曰報。」

按疏說所謂「無出入降」,恐據姊妹之女子子而言。然丈夫亦可竝用此禮歟?

疏說中又有曰「外親雖適人不降」者,此亦指女子子而言,丈夫之爲人後者爲從母與從母之爲此丈夫也,果如何?亦當問知者。

更考之《通典》,步熊曰「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緦麻」,按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爲人後者,亦似通用此禮。若然則外孫出繼者,爲本生外祖降服緦,而外祖服本服緦似得之矣。然則出繼者爲從母降服緦,而從母服本服小功,出繼者爲舅無服,而舅服本服緦亦可歟?貞觀禮加舅服小功,則出繼者當爲本生舅降服緦也。

○又考《大傳》疏曰:「出入者,女在室爲入,適人爲出,及爲人後者。」以此觀之,異姓無出入降之說,丈夫婦人可以通用矣。從母丈夫婦人報,則出繼者爲從母當不降歟?若然於外親無二統之義相牴牾奈何?

竊恐爲外孫者有二統之嫌,故爲本生外親,皆降服,而外親則爲外孫無此嫌,故當從異姓無出入降之說,而服本服。然則從母爲姊妹之子出繼者,服本服,而姊妹之子出繼者,爲從母當降服矣。

殤服條小功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緦麻傳曰:「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以註疏考之,上傳謂丈夫之爲本親殤服也,下傳謂婦人之爲夫黨殤服也。丈夫婦人於小功中下殤,皆無服,此則同,而丈夫於大功中殤,從上殤之服,婦人於大功中殤,從下殤之服,此則異也。

舅條補傳曰:「爲所後者之妻之昆弟,若子。」舅之子條補傳曰:「爲所後者之妻之昆弟之子,若子。」

按此補傳之意,却從疏說。愚之上所疑「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辭而取二義」云者,極妄矣,然終不能無疑。若從疏說,則期章世叔父母條,大功章從父昆弟條,皆不當補傳矣,若於本文之外,以例推之,則祖父母條及他期功緦麻之親闕之者非一,是何哉?

緦不降之說,不見於經傳,已有先輩說。有人言:「凡言降者,降本服而服其次服之謂。若其本服於禮旣不可服,而其下遂無可服之服,則不可謂之降,當服緦者出適則不服,而緦下更無服,故曰緦不降。」此說似是。然旣不見於經傳,則亦何足深究耶?

繩屨,傳曰「菲也」,註曰「不借也」,疏曰「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時謂之不借」,一物而異其名。

按以此觀之,爲《儀禮》疏者,非人明矣。賈公彥人,故謂康成時曰「時」,其謂者,可知是異代之人也。尤禮論,有曰:「賈逵喪服疏云云。」其後亦有踵謬者,以其該洽,乃失於考据如此,儘乎博古之難也。

《孔子通紀》,載賈逵,而字景伯東漢人。然則賈公彥賈逵非一人,而近世先輩有以爲釋註之賈氏者,當考。

賈景伯東漢明帝時人,鄭康成獻帝時人,《儀禮、疏》卽解註者也,其爲賈公彥之疏明矣。況賈景伯只爲《周禮解詁》,而不及《儀禮》,以《儀禮、疏》爲景伯所作者,失之甚矣。

《自警編》私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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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讀漢國善璙所纂《自警編》,其於宋朝名賢嘉言、善行,蓋取之略備矣。苟能玩繹而自反,想慕而興起焉,則亦足以有得於脩身治家接物之大槩矣。然其人未必皆純於道,而言未必盡當乎理,要在擇其所從而論者。或推而躋之於《心經》、《近思錄》之上則過矣。恐其尊尙之至,漫然無所去取,以爲言言而可佩,事事而可師也。是敢就諸篇,私識其有疑於心者,非故欲洗前人之瘢而索其垢也。

壬申,日短至,書。

《學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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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魯公質自從仕,未嘗釋卷。人或勉之,曰:「昔嘗有異人,與吾言他日必當大任,苟如其言,無學術,何以處之。」

愚謂魯公此言,非學問者之言也。無學術,固不能當大任,勤學固欲出而行之。然若君子爲學,豈以窮達爲怠勤哉?假令異人語之曰「窮老終身」,亦不可廢學也。爲魯公者當答曰「仕而優則學,無公事,只得看書」,其可乎?

趙普太宗曰:「臣實不知書,但能讀《論語》。佐藝祖定天下,纔用得半部,尙有一半可以輔陛下。」

愚謂之此言,太夸矣。其佐二朝,特舞智行詐而已,何能用得《論語》!設有一二近似者,是所謂「五霸假之」者也。

胡文定公曰:「李文靖澹然無欲,王沂公儼然不動。資稟旣如此,又濟之以學,故是八九分地位也。」

愚未知二公學術果如何,然要之未得爲聞道者也,文定遽許之以八九分地位無乃溢乎?然二公誠偉人也。夫以其所學,成就且如彼,況以美質而眞用力於聖賢之學者哉!

趙君錫被召,別韓魏公請敎,公曰:「平日之學,正爲今日,若不錯,餘不錯矣。」終不語及他事,又請云:「若上問某事,以何對。」公曰:「此則在廷評自處。」

愚謂魏公德器深渾,於此亦可見。然彼果以誠心請敎乎,則當忠告而善導之,何可任其自處。萬一有誤,豈不爲先達者之憂耶?

滎陽呂公《家傳》曰:「公未嘗專主一說,不私一門,務略去枝葉,一意涵養,直截徑捷以造聖人。」

愚謂不主一說,不私一門,則失之雜;略去枝葉,一意涵養,則失之偏。聖人之道,又豈直截徑捷而可造者哉?朱子已備論之,今不復悉辨。

張子韶詩、文,竝列而言之,略無輕重之分,可謂失之於辭矣。

安定胡侍講布衣時,與孫明復石守道,同讀書泰山一坐十年不歸。得家問,見上有平安二字,卽投之澗中,不復展讀。

愚謂古人專心勤學,有如此者,然至十年不歸,不讀家書,則過中矣。聖賢之學不如此。

張子韶曰:「伊川云『富貴驕人,固非美事,以學問驕人,害亦不細』,此眞格言也。余聞尹彥明從學於伊川,聞見日新,謝顯道謂之曰『公旣有所聞,正如服烏頭,苟無以制之,則藥發而患生矣』,顯道之言,誠可爲淺露者之戒。」

愚按上蔡說,與語錄一條載《淵源錄》者不同。或再言之而異其指意,亦無怪也,然無垢所引,似非有德者之言,恐記錄傳聞之誤歟。蓋彥明所聞於師門者乃殺毒之烏頭也,豈復憂其藥發而患生哉?信斯言也,聖賢所以敎人者,爲未制之烏頭而旣服,須別有藥以制之,其不可妄嘗之也决矣,不亦謬乎?彼以學驕人者,乃自負其服烏頭而恣嗜,欲觸霧露,以自喪烏頭之力爾,與初不服烏頭者何異?故驕者非烏頭之罪也,乃烏頭之力微也。

《見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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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中,劫盜張海橫行數路,將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禦,喩軍中富民,出金帛具牛酒,迎勞厚遺之,悅,但去不爲暴。事聞,朝廷大怒。

范文正在政府,富公在樞府,鄭公欲誅仲約以正法,范公欲宥之,爭於上前。仁宗范公言,仲約免死,富公慍曰:「今患法不擧,方欲擧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衆?」范公密告曰:「祖宗以來,未嘗輕殺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輕壞之?且吾與公在此同僚之間,同心者有幾?雖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他日手滑,雖吾輩,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終不以爲然。

及二公跡不安,范公出按陝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因出欲守邊,富公河北還,及國門不許入,未測朝廷意,此夜彷徨不能寐,遶床歎曰:「范六丈聖人也。」

愚謂輕殺臣下,誠非盛德事,爲大臣者當以不嗜殺導人主。

范公於此參酌功罪,可恕則恕之,一以公心爭之可也。若顧慮一身他日之禍福而爲之也,則未免爲私意所雜,此識之未至也。

開寶中,趙普專政,帝患之,欲聞其過,召翰林學士竇儀。語及所爲多不法,且譽早負才望之意,盛言開國勳臣,公忠亮直,社稷之鎭,帝不悅。

歸言於諸弟,張酒引滿,語其故曰:「我必不能作宰相,然亦不詣朱崖,吾門可保矣。」學士盧多遜之短,遂參知政事作相。太平興國七年,復入相,多遜崖州之行,是其言之驗也。

愚謂之自爲身謀則得矣,其欺天而媚竈則甚矣。若是而謂之見識,則亦不足貴矣。

《撿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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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康靖公中歲,常置黃、黑二豆於几案間,自朝數之,每興一善念,則投一黃豆,興一惡念,則投一黑豆,暮發視之。初黑豆多於黃豆,漸久反之,旣謝事歸南京,二念不興,遂徹豆無可數。

愚謂無黑豆則可矣,竝黃豆而無可數,則除未接物外,豈容爾耶?此心固有寂然不動時,朝晝之間,何得全不興一念?善念亦不興,則殆釋氏之學乎。

張子韶嶺下,於書室中置夫子顔子像,列淵明曲江萊公富鄭公韓魏公歐公溫公余襄公邵堯夫二蘇梁況之王彥霖范淳夫鄒志全劉器之龔彥和陳了翁黃魯直秦少游晁無咎張文潛諸畫像于夫子左右,自言晨朝瞻敬,心志肅然,其所得多矣。

愚謂此擧殊失輕重之倫,古所謂「夫子之門雜」者,不幸而近之矣。朱子南康,旣立濂溪周先生祠于學宮,以二程先生配,別立五賢堂,以祠陶靖節劉西澗父子、李公擇陳了齋,斯其至矣乎。

《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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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二年,富鄭公再使契丹議和,受書及口傳之詞于政府。旣行次樂壽,謂其副曰:「吾爲使者,而不見國書。萬一書詞與口傳者異,則吾事敗矣。」發書視之,果不同。乃馳還都,奏曰:「政府固爲此,欲置臣於死,臣死不足惜,奈國事何?」仁宗召宰相呂夷簡而問之,夷簡從容袖其書曰:「恐是誤,當令改定。」富公益辨論不平,仁宗問樞密使晏殊如何。曰:「夷簡决不肯爲此,直恐誤耳。」富公怒曰:「晏殊姦邪,黨呂夷簡以欺陛下。」富公晏公之壻也,其忠直如此。

愚謂富公此言,直則有之,舅甥之義亦重矣,斥之以姦邪,無乃太迫切乎?直曰「晏殊夷簡以欺陛下」,亦不患不直,不必擧二字也。後世黨論盛托以爲國,而濟伐異之私者,雖至親,有不恤焉,漸成薄惡之風,安知不藉口於此也耶?

《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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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靖頹垣壞壁,不以屑慮。堂前藥欄壞,妻戒守舍者,勿令葺以試朝夕見之經月,終不言。妻以語笑謂其弟曰:「豈可以此動吾一念哉?家人勸治居第,未嘗答。」因語次及之,曰:「身食厚祿,時有橫賜,計囊裝,亦可以治第。但念內典,以此世界爲缺陷,安得圓滿如意,自求稱足?今市新宅,須一年繕完,人生朝暮不可保,又豈能久居?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豐屋哉?」

愚謂此與偸惰弛廢者,雖有間,然苟合苟完,亦古人之所屑而聖門之所稱善。墻傾壁倒,全不理會,朱子豈平常之道耶?且儉約之義可援者多矣,何必猥引內典耶?此等皆與吾儒正法異矣。

《謹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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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韶曰:「古人默觀方寸,孰偏孰正,偏處舍之,正處行之。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吾則痛撿其偏,而不敢劇談正理,深恐所見隨言散去,其於行也必無力矣。今人寡言者,雖善惡未可知,然使其爲善必力,其爲惡也亦必力。若夫終日譊譊者,爲善、爲惡,多見其不終耳。」

愚謂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一句,語意糢糊。旣曰「默觀偏正,舍偏行正」,而又曰「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所謂心者,未知指心之體耶?抑指用耶?指體也則與上所謂「正處指用而言」者,相矛盾矣,指用也則是乃情也,旣在於正,而又居於偏,豈有是理耶?

《太學》正心,皆以用而言,苟在於正,則忿懥、恐懼等,皆正而無偏矣,若謂「無事時欲正心,而臨事不免於偏」云爾,方其偏也,何可復論其正耶?

所謂「不敢劇談正理,行正無力云云」者,雖若與道聽塗說之語,略相近,然一向主此意,則殆廢講說而作禪會矣,此正所謂偏也歟。

《韜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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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獻公戒門生曰:「毁方瓦合,求合於中可也。」

愚按毁方瓦合,本出《記、儒行》篇。然說者以此篇爲非孔子之言,如此句,殊不類聖人言語。況中無定體,可方而方,則方爲中,若必毁方然後乃合於中,則所謂中者不亦偏乎?恐此不識中字之過也。《論語》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孫」至矣。

《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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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編所載,讀者當有去取。不然則孔聖之釣弋,爲不仁,而梁武之麵犧牲,可保天祿矣。

《君子、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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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魏公務容小人,善惡黑白不太分,故小人忌之亦少。

愚謂激而生禍固不可,過於容受,不分黑白,則失是非之本心矣。後雖有扶持善類之效,不免爲枉尺而直尋矣。況薰蕕雜處,冰炭同器,則幾何其不隨而化也。

小人之於君子,諂諛偪側,以取容悅,然包藏禍心,偵伺百徑,一乘其便,輒肆蜂蠆之毒,可不愼之哉?此一條所錄,與上條魏公雅言,大相逕庭,恐記者之過也。

《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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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魏公旣解相印,王丞相遺公書謂「過周公霍光姚崇宋璟」,又曰「爲古人所未嘗任,大臣所不敢」,天下以爲名言。歐陽文忠公亦曰:「進退之際,從容有餘,德業兩全,謗讒自止,過周公遠矣。」

愚按歐公論人,以論尹師魯碑文事觀之,亦可謂毁譽不苟矣。論魏公則殆過矣。二叔之流言,何傷於日月之明乎?以此而病周公,非君子之所宜言也。公孫碩膚,赤舃几几,其從容於進退之際亦至矣。

定天下輔沖辟,刑措而禮樂興,魏公德業,其果髣髴於斯乎?抑魏公大節,固爲千古偉人,然其言論施措,似或有意於止謗讒。蓋謗讒不期止而自止,則誠美矣,有意於止而止,則未盡也。魏公得無此否乎?

《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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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忠公平生於人,見善稱之,如恐不及,見不善斥之,如恐不盡,見義勇於敢爲而不顧其害。用此數困於世,然終不以爲恨。孔子伯夷叔齊古之賢人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公實有焉。

愚謂此不知何人所記,然可謂阿其所好矣。坡老固多高處,然至比之於而曰「得仁而不怨」則不亦過乎?

《處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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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厚,與蘇東坡書云「愼靜可以處患難」,東坡佩服嘉歎不已。

愚謂言之不可以人廢也,有如是者,而亦可見人之不可以言取之也。但章子厚不能使人不處於患難,而乃勉人以處患難之道,是可惜也哉。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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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韓琦敢當事,賢於富弼。但木強耳。」司馬光曰:「實有忠於國家之心。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

愚謂溫公非媢疾者,魏公實有遂非之病,可知也。但魏公德量寬渾,以今想像之,遂非之病,若非所可論者,而乃有之何哉?

竊嘗推之,人病自處太高。自處高則謂人莫己若,而謂己無不善,不欲見其短於人,此可戒者也。

魏公者,其自任之重,與夫一時諸公之所倚仗何如哉?人非,何能事事盡善?而乃硬自主張,欲人之盡入於吾度內,則其弊必至於遂非,豈魏公有近於是者歟?如魏公者且然,況下焉者乎?甚可懼也。

《善處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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眞宗不豫大漸之夕,李文定公與宰執,以祈禳宿內殿。時仁宗幼沖,八大王元儼者,有威名。以問疾留禁中,累日不肯出,執政患之,無以爲計。偶翰林司以金孟貯熟水也,所須也。文定取案上墨筆,攪水中盡墨,令持去,見之大驚,意其有毒也,卽上馬去。

愚謂危疑之際,以彼威名,久留禁中,甚不便,文定以計出之,誠國家之利也。然置毒食物中以殺人,非君子之所忍。墨筆攪水非眞毒人者,而其跡則同,士大夫何可以此等事萌於心而出於手耶?若使元儼終有遲徊希覬之心,諸公白於太后,驅而出之禁門之外可也,不然則以義理事體正言之,使之愧懼而去亦可也,何必作此黮黯之擧哉?

英宗初卽位,允弼以尊屬心不平。韓魏公允弼令賀,允弼曰:「豈有團練使爲天子者?何不立尊行?」公曰:「先帝有詔。」允弼曰:「焉用宰相?」遂循殿陛上,公叱下曰:「大王人臣也,不得無禮。」左右甲士已至,遂賀,中外晏然,豈不偉哉?

英宗初晏駕,急召太子未至。英宗復手動,曾公愕然,亟告韓魏公欲止召太子,公拒之曰:「先帝復生,乃一太上皇,愈促召上。」其達權知變如此。

愚謂雖使英宗少延,業已召太子矣,固不可旋止,以致倉卒疑惑也。然其曰「先帝復生,乃一太上皇」者,語頗迫切,似非人臣所忍言。設令英宗因此而有乃瘳之慶,聽斷如平日,亦可以太上皇處之乎?

劉后服未除,而呂申公仁宗曹后希文進曰:「又敎陛下做一不好事。」他日申公語公曰:「此事外人不知。上春秋盛,郭后尙美,人皆以失寵廢,以色進者,不可勝數,已幾於昏矣。不立后,無以正之。」

韓魏公《別錄》云:「申公固多不正以結上。然皆有說以勝人,人亦不能奪也,每事自有深意云云。」

愚謂二公,固皆非之,無容更論。然凡處事無論是非,爲之者莫不有深意,莫不有說以勝人,以此而載之於善處事之編過矣。

溪洞彭仕羲納其子師寶之妻,師寶與子投辰州告之,且言將謀叛。轉運使李肅之等遂領兵討之,自是入冦不已。仕羲方乞復通貢奉,却欲得投來子孫,二府合議,宰相文彥博呼吏擬奏許之。韓魏公曰:「二子旣還則爲魚肉矣,他日朝廷何以來蠻夷也?」遂議遣殿中承雷簡夫往議之,先約勿殺師寶,俾知龍陽州然後許降。仕羲乃聽命納款,之間遂無事。

愚謂此事未爲善處。夫仕羲納其子之妻,師寶告其父之惡,俱可誅也。吾力不能制其命,則固無奈何,今師寶旣投我矣,仕羲乞復通矣,斬師寶,以正子告父之罪,璽書責仕羲亂倫之罪,而仕羲若復倔強逆命,命將討之,使蠻夷知中國重禮義、崇孝道之意,豈不光明正大矣乎?雖失仕羲父子之心,必令他蠻夷震懼悅服矣。今一切覆蓋容護,且遣使受約,區區爲師寶地,則予奪操縱之權,不在我矣。彼爲仕羲者,豈能釋然於心,父子如初而畏服朝廷乎?無事,特一時之苟安耳,旣失威信,何以來蠻夷也?潞公之直欲許之,固未盡,魏公之議,亦恐爲智者之一失。蓋魏公每事務鎭定,故往往不能無弊,尙論者不可不知也。

《善處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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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肅公嘗爲別試所主,文林自謂蔡卞曰:「聞陳瓘欲盡取史學而黜通經之士,意欲沮壞國是而動搖荊公之學也。」旣積怒,謀將因此害公而遂禁絶史學。計畫已定,惟候公所取士求疵,文說而行之,公固豫料其如此,乃於前五名,悉取談經及純用王氏之學者,無以發。然五名之下,往往皆博恰稽古之士也。

公嘗曰:「當時若無矯揉,則勢必相激,史學往往遂廢矣。故隨時所以救時,不必取快目前也。」

愚謂忠肅善於料事,故往往至於矯情用機權如此,在他人,固無足深非,而非所望於忠肅者也。

或曰:「史學因此而遂廢,則不但爲一身禍福而止,以計弭之,豈不善乎?」曰:聖賢何以言枉尺直尋之不可乎?況談經者自可取,史學亦未必盡當,若以王氏之故,而欲廢經說而專取史學,則是私意也,亦何足尙哉?不當分經學與史學,惟觀其議論之當否而已。抑後來人專尙史學,爲朱子所深斥,豈前輩矯枉過直之所致歟?

蓋取士者,當先經學,何必待顧慮後患而後,方強取之哉?特患所謂談經者,徒區區於王氏穿鑿之說,而非眞得聖人之旨者耳。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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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宣襄城縣襄城之民,不事蠶織,鮮有植桑者。公患之,因民之有罪而情輕者,使植桑於家,多寡隨其罪之輕重。後按其所植榮茂與除罪,自此人得其利,公去,民懷之不忘,至今號爲著作林

愚謂此民之兩利也。然其弊必使民見懷而不畏威,可爲一時便宜,不可爲久遠之法也。

《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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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普爲相,於廳事坐屛後,置二大瓮,凡有人投利害文字皆置中,滿卽焚之通衢。

李沆常言:「居重位,實無補萬分,惟中外所陳利害,一切報罷之,惟此少以報國爾。」

愚謂二公皆名相,此必有謂。然彼所陳利害,亦當考閱其可否,可則施行之,否則置之,何必一切不問而已哉?

宰相與人主共天職,耳目聰明,皆當取諸人。古昔聖人,設誹謗之木,陳敢諫之鼓,好察邇言,詢于蒭蕘,凡若是者,果何爲哉?諸葛武侯曰:「若遠小嫌,難相違覆,曠闕損矣。」

今所投文字,旣焚之矣,旣一切報罷之矣,後誰肯爲我言?壅蔽之害,曠闕之咎,未必不由於此,恐不可爲後人之法也。

《通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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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民二十人,詣闕告急,上召問,具得諸敗亡狀。執政惡之,命遠郡,禁民擅赴闕者。富韓公言:「此非陛下意。宰相惡上知四方有敗耳。民有急,不得訴之朝,則西走元昊,北走契丹矣。」

愚謂富公此言誠切矣。然不禁,亦將有後弊。凡導民必有法以示之,使知趨避,然後上不得以一時好惡,私於其間,而下亦得以不犯於罪。

若不禁則民將以爲一身利害,皆可自言於朝廷,凡錙銖毛髮,莫不告訴於國門之下,不勝其紛紜矣。禁之則小民鱞寡孤獨貧弱之類,有枉而不得直於州縣,將有抱寃而死者矣。然則如之何而可也?爲之法曰「凡有寃枉,必就所部州縣,訟之,州縣爲之聽理,必明白之。其有不見直者,具狀訴於朝,州縣不得操切禁遏。若不經州縣聽理,而徑告朝廷者罪之,還下州縣處之,若先就告州縣,而州縣不審理者,按治州縣官」,則上下相維,可無欺蔽枉屈之弊矣。

《救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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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正皇祐二年領浙西時,吳中大飢。公發粟募民存餉,爲術甚備。吳中喜競渡,好爲佛事。公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游。

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飢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鼎興。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

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游不節及公私興造,備耗民力。公乃條叙所以宴游興造,皆欲以發有餘之財,以惠貧者。貿易飮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於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荒政之施,莫此爲大。是歲兩浙,惟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公之惠也。

愚按此以兵家言之,所謂奇計也。不惟俗吏之所不及,抑循蹈規矩者之所駭也。緣公不早申,監司致有奏劾,此公之疏處也。萬一朝廷因監司奏劾,遂致公於罪,不能久於,則豈不爲公私之害乎?故縣邑令長欲有所施設者,必先與上官商量,使人言不得間可也。

王沂公留守洛師,歲歉。里有囷積者,飢民聚黨䝱取。隣郡以強盜論報,死者甚衆,公但重笞而釋之,遠近聞以爲法,全活者數千計。

愚謂飢寒切身,不顧廉恥,彼䝱取囷積者,其情固可矜而不可怒。然其爲良民之害則甚矣,剽掠之餘,里閭又至於空虛,則一境之內,將無完民矣,是豈可不爲之痛抑之哉?已犯者,不可盡誅,其聚黨也,必有倡之者,覈其首而斬之,餘悉重笞,使之懲勵,不亦善乎?

遠近聞而法之,不幸而飢荒連歲,民間蓄積旣盡,則將竝起而爲盜,罪不至於誅死,而習已成於劫掠,駸駸以及於官廩,幾何而不爲葛榮黃巢之亂乎?

然彼里閭之有囷積者,亦當有以處之,然後可慰飢民之心。必先敎以仁義,使知同胞之不可不相救,諭以利害,使知助官發粟則獲賞受職,惜財專利則招怨速禍,親戚隣里轉相資恤,則可無䝱取之患,而於飢民利亦普矣。

○參政王文忠公堯臣光州,歲大旱,羣盜發民倉廩,吏法當死。公曰:「此飢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乃請以減死論,其後遂以著令,至今用之。

愚按文忠此事,與沂公同,或可爲目前權宜,至於著之令甲,則不知其可也。

《辨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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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甫言:蘇子瞻黃州,上數欲用之,王禹玉輒曰:「嘗有此心惟有蟄龍知之句,陛下龍飛在天,而不敬,乃反欲求蟄龍乎。」章子厚曰:「龍者非獨人君,人臣皆可以言龍也。」上曰:「自古稱龍者多,如荀氏八龍、孔明臥龍,豈人君也。」及退,語之曰:「相公乃欲覆人家耶?」禹玉曰:「舒亶言爾。」曰:「之唾,亦可食。」

愚謂豈眞卞人誣者?特於東坡,不相失耳。後來子由雷州,不許占官舍。遂僦民屋,又以爲強奪民居,下本州,追民究治,以僦券甚明乃已,恨不令禹玉語之曰:「相公欲覆蘇氏家也。」

《救弊》議論反覆條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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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中承呂公著言靑苗法非便,安石欲黜之。上曰:「欲別坐事令出。」又曰:「公著韓琦近有章疏,朝廷亦當聽納。自古執政與藩臣,若生間隙,至有擧晉陽之甲,以逐君側之惡者。」安石遽曰:「只此可以逐矣。」公著遂坐誣大臣欲擧晉陽之甲罷,知蔡州,諫官孫覺聞之曰:「此言嘗奏之,今貶公著誤也。」

又《聞見錄》曰:「孫莘老嘗爲上言今藩鎭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若當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上已忘其人,但記美鬚,誤以爲申公也。」

愚謂此說無論,近於已甚。萬一小人加之以要君䝱上之罪,韓公,何得貶官而止哉?神宗非猜忌之君,故寬容之爾。

《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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眞宗上仙,內侍雷允恭爲山陵都監,司邢中和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孫,類汝州王墳。」允恭曰:「如此,何故不就?」中和曰:「恐下有石竝水耳。」允恭曰:「先帝獨有上,無他子,若如王墳,何故不用?」中和曰:「山陵事重,踏行覆按,動經日月,恐不及七月之期爾。」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后言之,安有不從?」

允恭素貴橫,人不敢違,卽改穿上穴。及允恭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何輕易如此?出與山陵使議可否。」允恭丁謂,具道所以,亦知其非,而重違允恭,無所可否,唯唯而已。之進用,允恭之力。允恭不待决語,入奏太后曰:「山陵使,亦無異議矣。」旣而上穴果有石,石盡水出。

王沂公具得其事,以擅易陵地,意有不善,欲奏之而不得間,李廸,大行貶竄,沂公參知政事,不平之曰:「責太過矣。」熟視久之曰:「居亭主人,恐亦未能免也。」沂公踧然而懼,因密謀去之。語同列曰:「曾無子,欲令弟子過房。來日奏事畢,略留奏之。」不以爲疑。太后聞之大驚,卽命差官,按劾其事,而不知也。比知之,於簾前訴之移時,有內侍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知太后意不可回,以笏叩頭而退。旣得罪,山陵竟就下穴。蓋所坐,本欲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耳。然其邪謀深遠,得位歲久,心不可測,平時陰險,傾陷正人,雖沂公以計傾之,而公議不以爲非也。

愚謂允恭擅移山陵,而丁謂阿黨不能正之,其罪足以顯言出之。且上穴旣有石有水,彼雖欲文,不可得,何必托以過房作譎,而不正之擧乎?公議不以爲非者,特幸其爲國家除害,而未及深論其處事之當否爾。

石介旣卒,夏竦言於仁宗曰:「實不死,北走胡矣。」卽出中使,與京東部刺史,發棺以驗虛實。時呂居簡爲京東轉運使,謂中使曰:「若發棺空而果北走,則雖孥戮不爲酷,萬一屍在,卽是朝廷無故發人冢墓,何以示後世耶?」中使曰:「誠如金部言。」遂劾之內外親族及會葬門人姜潛以下,至於擧柩窆棺之人,合數百狀,結罪保證。中使持入奏,仁宗亦悟之譖。

夏竦死,仁宗將往澆奠,吳奎言於上曰:「夏竦多詐,今亦不死矣。」仁宗至其家澆奠畢,躊躇久之,命大閹去面羃而視之。世謂剖棺之與去面羃,其爲人主之疑一也,亦所謂報應者耶。

愚謂仁宗於是乎再失德矣。若吳公者旣以微言動上心,以導去羃之擧,又不能追正之罪惡,諫止澆奠之行。亦非君子忠厚白直之風,殊可惜也。小人殘忍,固其性也,君子豈可效其尤耶?雖爲守道報復,非所取也。

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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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或問》析之有以極其精而不亂,然後合之有以盡其大而無餘,玉溪盧氏註,似非本義。

蓋篇首三言,已是《大學》之綱領,而明明德,又爲三言之綱領,自明與新民,有賓主、對待、先後之分,此所謂「析之極其精而不亂」,至此後段,極其體用之全而一言以擧之,曰「明明德於天下」,此所謂「合之盡其大而無餘」,如此看,所謂「言之序云」者,方有下落。

今以吾心之用無不貫於事物爲析之極其精之意,恐未安。所謂「吾心之體無不該」,「吾心之用無不貫」二句,皆屬合之盡其大而無餘之意,而剽取一半而爲說,想是失照管,齊家治國章如保赤子小註盧氏說,亦失本意。

○《論語》志道據德章章下註,先後之序,輕重之倫,慶源輔氏說,似非本意。

朱子之意,以志據依游爲先後之序,以道德仁藝爲輕重之倫。

○性相近章小註新安陳氏說,解集註所謂「兼氣質而言之」之意,曰「兼云者,言本然之性,夾帶言氣質之性云云」,恐是語病。

蓋集註之意,以爲孔子言性,以理與氣質兼言之云爾。今曰「言本然之性,兼言氣質之性」,則本然之性與氣質之性,眞若有二性者。然夫所謂「氣質之性」者,以本然之性,墮在氣質中而言者也。孔子謂性相近,則是以氣質之性而言。故集註曰「此所謂性兼氣質而言」者也,氣質字下,更不著性字,然後兼字方有下落。若著性字於氣質字下,則當曰「此所謂性卽氣質之性」,何可曰「兼而言之」乎?陳氏輔氏饒氏說爲終欠透徹,而所自爲說,亦不免謬悠。性理名言之際,其難如是夫。

○動容貌、正顔色、出辭氣,集註舊說,以上三句、下三句,皆作效驗說,動正出三字爲閒字。

改本以六句,皆作工夫說,而其答門人之問曰「動正出三字,雖不是做工夫底字,然便是做工夫處,作效驗,似有病故改之云云」,此則三字,比舊說稍緊。

又嘗曰「世上人雖有動容貌者,而便辟足恭;雖有正顔色者,而色取仁而行違;雖有出辭氣者,而巧言飭辭云云」,此則三字甚緊。

今按程子說,竊詳其意,以動正出三字爲道之可貴者,朱子舊說及改本,皆以遠暴慢近信遠鄙倍爲可貴之實,說重在上句,說重在下句,此有少不同者,而說下分註曰「此則集註舊說」恐未盡。

○《孟子》觳觫章有復於王,集註中天地之性,推廣仁術則仁民易而愛物難小註饒氏說曰:「人性靈,所以仁民易,物無知,如何感得他動?所以愛物難。」

愚謂說,恐非集註本義。如以羊易牛,何論感動難易?特以民與我同類,故推廣仁術易;物與我異類,故推廣仁術難耳。以上文惻隱之發,於民切而於物緩者觀之可見。

蔡氏《書集傳、序》云「《二典》、《禹謨》,先生蓋嘗是正」,而今按《大全》,字句之間多異同,至若《堯典》之疇咨若時登庸、《禹謨》之汝惟不怠,總朕師及敬修其可願,則其旨義逈殊。

疇咨若時,《大全》則曰「誰何咨嗟而問有能順此理者,將登而用之也」,蓋以疇爲誰何,咨爲咨嗟,時爲此理,而《書傳》所載,則以疇爲誰人,咨爲訪問,若時爲順時。

汝維不怠,《大全》則「汝乃能不怠於其職,故命之以攝帝位而率衆臣也」,蓋以不怠爲已著之功勞,奬美之意也,而《書傳》所載,則曰「汝當勉力不怠而總率我衆」,則勉戒之意也。

敬修其可願,《大全》則曰「若不恤其民,使至於困窮,則天命去之,一絶而不復續矣,豈人君之所願欲也哉?」蓋以永保天祿爲可願,而《書傳》則以孟子所謂可欲釋之,曰:「凡可願欲者,皆善也。」未知朱子旣是正,而蔡氏復以己意竄改之如是耶?《召誥》、《洛誥》集傳,亦載《大全》,而蔡氏序中無所及,亦何也?

○《二典》、《禹謨》,《今書傳》,以《大全》考之,固多刪改處,至《召誥》、《洛誥》則全不從《大全》所載,間有一兩句從之者,而亦皆刪潤。

蓋義理天下之公也,雖經師門之手,不敢苟從如此。世之阿好者,心知其不然而因襲遮護,或有致疑於先賢之論者,則羣起而攻之,此亦末俗之弊也。

渾天儀黑赤雙單環,天經必以黑,天緯必以赤者何也?

竊恐此不過表經緯之別而已。然推而言之,朱子說有曰「夜間無月時,黑窣窣地,是天之正色」,天經之以黑環,可謂取其象也。

黃赤道,東西橫亘,爲日月所行則天緯之以赤環,可謂取其義也歟。

天經以雙環,天緯以單環者,何也?

竊恐此別無意義,天經之環,受南北極二軸,狹而鑿之,則難以爲力,且所刻度數於施軸處,當致鐫削,所以欲其廣,而用雙以竝之也歟。是故凡貫天經之軸者,皆用雙環,餘環皆用單,此可見矣。

三辰儀之白單環,特承其交,使不傾墊而已,無與於天象,故只用白色歟?然不敢質言,當問于知者。

○《金縢》小註,載《朱子大全、金縢》說,而秋大熟,我勿敢言一條,只載起頭九字,其下竝截去之,全不成說話。蒙學乍看,不省其何謂,有若以秋大熟我勿敢言二節爲《金縢》所藏代武王之說者然。經書中小註,固多可疑,至如此等處,可謂非常醜差,最宜釐正。

○《檀弓》,曾子曰:「吾與子游聞之。」妄意曾子子游同聞夫子之言,而子游聰敏,故久而猶記,曾子魯鈍,故忘其所以言之故也。看《程氏外書》曰:「與當作於。若兩人同聞,安得一箇知,一箇不知?」信哉!於是乎見先賢看文字精密如此。

○《月令》「仲夏之月,日長至;仲冬之月,日短至」云,而後世文字,冬至曰長至、夏至曰短至,與《月令》不同,未知此又何據?《退溪集》亦以冬至爲長至,夏至爲短至,必有所考矣。

《月令》註,以至爲至極之至,蓋謂夏至日長之極,冬至日短之極也。若夏爲短至,冬爲長至,則至字當爲來至之至,蓋謂冬至後日漸長,夏至後日漸短也。

或意夏至晷極長而影極短,冬至晷極短而影極長,竝晷與影而言之,則兩至長短字,通用無妨耶?姑識之,將問于知者。

○長至、短至,古今所用有差互,余嘗疑之。近見《類苑》冬至條,引《孝經》註曰:「至有三義。一者陰之至,二者陽氣始至,三者日行南至,故謂之至。」陰之至此至字,卽極至之謂也,《月令》短至之義也;陽氣始至此至字,卽來至之謂也,後世長至之義也。日行南至,似兼極至來至兩義。以此言之,冬至或稱短至,或稱長至,恐皆無妨歟。

○《西厓集、喪葬質疑》有曰:「文公之喪,華元始用蜃灰,此必以蜃灰代石灰,塡塞於壙內。非濱海之國,取之必難,故君子譏其過制。若雜於松脂而用之,則所入至少,且不費力,何害於義也?」

謹按此說可疑。嘗見蜃灰載於《周禮》,蓋天子之葬用之,諸侯嫌於逼,不敢用,而華元爲其君用之僭也。君子之譏以此,非以用之之多、取之之難也。說見《周禮、地官》及《左傳》成公二年當考。

葛庵曰:「《士虞禮》註曰『禫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蓋禫月行吉祭,不忍遽然合配,且待後月,別設祭奠于家廟,告以合配,如少牢饋食之禮,奠畢合櫝云云。」

謹按此說可疑。蓋禫月當四時正祭之月,則因正祭而行吉祭,雖行吉祭,而猶是禫月之中,故未得以妣配考,若喪中然也。若不是正祭之月,則踰月乃行吉祭,踰月而行吉祭,則以妣配考,如少牢饋食之禮。

蓋《士虞》疏所謂「後月吉」,卽踰月而吉祭之謂也,非謂以「禫月行吉祭,未配,故待後月,別設祭奠于廟中,告以合配,奠畢合櫝」云爾。今以後月吉如少牢配二句爲禫月吉祭之一項事,恐或偶失照管。

○《喪禮》易服條,但云「妻子婦妾,去冠及上服」,而不及諸親。下云「餘有服者,皆去華飾」,蓋諸親但去華飾而已,不當去冠及上服,而今俗凡有服者皆去冠,或有不去者,則衆駭之非也。

今之士人上服卽所謂道袍也,去道袍爲是,而今俗喪主必著道袍,亦恐失之。只著中單衣,以應《士喪》記服深衣之文,似可也。

○翣,大夫用黻翣、雲翣各二,士只用雲翣二。今人或知其如是,而士之葬,兼用黻翣、雲翣,不可不正也。

○喪冠首絰,旣有纓當結之,但不緌可也。今人多不結者,乃曰「喪冠不緌」,誤矣。緌則纓之垂者,不緌,謂纔結之而無餘長者也。

○方笠,乃出入時不得已之用。力不足者,又多著平涼子,不足深譏。然其纓則當有斬齊之別,今人齊衰者亦用繩纓,誤矣。

○深衣方領,楊信齋以兩襟相掩,袵在腋下,兩領之會,自方,爲朱子定論。然一衣之制,取象於規矩繩權衡者,皆以裁縫方成之形言之,豈獨於領以旣成而服之之後言之也?

愚意領之長廣尺寸,雖不同,兩端裁割處自方,此便是矩之象也,是卽所謂方領也歟。蓋衣領有所謂盤領者,亦有斜裁而一端尖者,而深衣領獨不然矣。恨無由及朱子之門而質之也。

○幅巾、㡇子補註曰:「與衰裳㡇不同。衰裳㡇相揍在外,幅巾㡇相揍在內。」昔聞之先人:葛庵先生以爲補註不可從,蓋再反屈之而成巾,則㡇之相湊者,當在外。嘗以語於人而無信之者,獨洪木齋一言而領其意云云。

今詳反屈,亦在屈之如何。若於初屈之際,使相揍在外,則再反之後,相揍當在內,如今浩然巾額㡇矣。

頃年,與李公欽夫論此,李公曰:「曾王父晩年說,與初不同。」恨無由及門以聞其定論爾。嘗過晉陽,見河謙齋後孫,聞其舊藏幅巾,亦相揍在外,與葛庵初說同矣。

○族人之喪將卒哭,而出繼子某之女出嫁者死,某往哭未歸,而卒哭在彼成服之前,主家疑於當行與否,來問於余。余以不知答之,問於忍齋兄,兄亦不質言。日期已迫,未暇遠問,又來議於余。余不得已取考禮書,而未得其据,姑以《曾子問》推之,而答曰:

「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註外喪,大門外之喪也。

今以士而擬大夫之禮,固爲未安,且與陳鼎俎、設籩豆之時,有間。然曾子所問之祭,乃宗廟吉祭若時祭之類是也,吉凶逈別,而以其外喪故,猶不廢祭,況今葬後之祭,與宗廟吉祭不同,似無以外喪廢祭之義。

所謂『士緦不祭』,所謂『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其祭亦謂吉祭也,非喪中之祭也。

或謂卒哭亦爲吉祭,無乃未安乎?是不然。所謂『卒哭爲吉祭』者,卒哭以神事之,比虞爲向吉云耳。豈有哭踊衰絰以行事,而可擬於受胙設餕之吉祭者哉?今新死者之父,旣非主祭者,不必退卒哭以待其歸,且新死者於所祭,爲再降之緦,於主祭者,爲再降之小功,且是大門外之喪則行卒哭,似無不可云云。」

其家遂於明日行卒哭,又明日行祔,未知其果如何也。深有汰哉之懼,不可以事過而置之,當問於知禮者。

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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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櫛髮百二十梳。盥訖,問安重闈,退讀所業十板一遍。時看《朱子大全》,故限一遍。若欲遍數多,不必至十板。

○食後,問安諸父母,先近後遠。合於朝前次第省問,以諸房皆別,其勢有所未暇故也。

○歸,讀所業,至日暮,倦則間以諸家。摠不下四十板。

○午,問安重闈。

○夕食,已侍坐重闈一餉。退而諷誦經、史、詩、騷。不拘多少,只取能記誦者。時久乏燈膏,無以對卷故云。

○二更,就寢。素有目疾,夜深不寐,則眥爛睛赤眵結,滿胞,遂至廢業。且年來愼疾殊過,恐強所不堪,而別生他病。故姑欲取便,良愧。

○當寢,切須銘念毋昏酣,凡家有不虞之警,易以省悟。寢睡最難強制,余又氣甚昏濁,交睫便沈睡。不可猝然改革,然亦在勉之而已。

○毋追逐無益之人,閒說度日。

○毋跛倚。

○毋晝寢。

○雖盛暑,毋脫襪。

○雖夜,毋不冠而坐。

○毋徵酒食於人。今人於噉食之物,或恥求於人,而獨於酒不以爲嫌。此自古人風流,若凡人爲之,則其爲恥與乞食無異。且如今之南草,尤不嫌其相索,至或丐諸賤隷,此皆大累心術者也。余素不免此,自今宜痛戒之。

○常須佩服色難之訓。余素欠內行,凡在父母之前,多不遜敬。縱令百事皆善,大本如此,餘無足觀。自今痛自刻責,庶幾免於悖子,不爲鄕黨之罪人焉爾。

○切宜誦法忍性之戒。余甚粗暴,詬罵僕隷,辭氣極悖厲,自今痛戒之。

○勿言朝廷利害、州縣得失。

○勿言人過。

○勿論女色。

○懲忿。思難,尤爲處今世之道也。

自警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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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今年二十七,血氣漸盛,軀殼漸大,人之道,亦可以備矣。顧志未能立,行未能飭,日用之間,顚倒錯謬,與初七歲童子,異者幾希。人以在賢父兄之下,意其有異於人,而反以自省,無一肖似,其貽羞於父母大矣。常澟然惕懼,思有以革舊習加新工,庶幾免於無述、無聞之戒,而不復爲家庭之憂。然氣質昏濁,明德日蔽,動作、云爲,無以自撿。

是以竊取古人座右銘之意,書其最切於病者十餘事,揭諸壁上。願自今日出入常目,罔敢或犯。且欲入吾室而觀於此者,曰:「汝之言如彼而汝之行乃如此乎?」如是而不愧且悔者,豈人也哉?

甲寅,元日,書。

曾子養志,必思企及,子夏之少愉色,必自反焉。

○凡在父之列者,毋敢以年少而或忽,諸兄之年長者,毋敢以同序而或慢,彼雖自貶,己當益敬。

○處室家之道,孟母之戒孟子之在田間,皆所當佩服而效則者也。然有過,亦須諄諄相告,使彼敬而不敢怠。

○嘗觀世之不愼交游者,小則惹謗,大則罹禍,處斯世也,所當深戒也。余甚拙澁,顧有淸濁無失之意,自今切宜念之。

○凡論朝廷用舍之偏及歎賦稅過重之類,皆怨國之意,評地主政治得失,亦非居是邦,不非大夫之意,須絶口不言此等。

○獨處無側坐,日必夙興,與人居,毋占便宜。

辭令務簡而明,聲容務厲而靜。起居行步,常令過於從容,毋爲戲謔,如淫褻貨利之談,尤宜戒之。

凡酒食之會,非甚不得已,毋往,與人共食,毋多於人,毋徵酒食於人。毋以詞翰自多,毋自是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