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重定向自九龍租借條約)
← | 条约 |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清政府、英國 1898年6月9日 |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
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
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
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
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
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
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
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
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馬
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
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
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
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
因修建衙署、築造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
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
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
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
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此約應於畫押之日起中國五月十三日即西
曆七月初一號開辦施行。其
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
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國 | 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 李(簽名) |
經筵講官禮部尚書 許(簽名) |
大英國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 竇(簽名)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附注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倫敦交換批准
-
專條原文
-
專條中租借的新界及新九龍
-
專條中沿深圳河的中英邊境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