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 | 条约 |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清政府、英国 1898年6月9日 |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来素悉香港一处非展拓界址不
足以资保卫,今中英两国政府议定大略,按照
粘附地图,展扩英界作为新租之地。其所定详
细界线,应俟两国派员勘明后再行画定。以九
十九年为限期。又议定,所有现在九龙城内驻
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
与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其馀新租之地,
专归英国管辖。至九龙向通新安陆路,中国官
民照常行走。又议定,仍留附近九龙城原旧马
头一区,以便中国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来停
泊,且便城内官民任便行走。将来中国建造铁
路至九龙英国管辖之界,临时商办。又议定在
所展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
因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
从公给价。自开办后,遇有两国交犯之事仍照
中、英原约香港章程办理。查按照粘附地图所
租与英国之地,内有大鹏湾、深圳湾水面,惟议
定,该两湾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此约应于画押之日起中国五月十三日即西
历七月初一号开办施行。其
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
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 | 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 李(签名) |
经筵讲官礼部尚书 许(签名) |
大英国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大臣 窦(签名)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附注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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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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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条中租借的新界及新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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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条中沿深圳河的中英边境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