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職田合計閏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交替職田合計閏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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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內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並不該閏月。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紛紜。有司既無定條,莫如所守。伏以公田給使,須準期程。時限未明,實恐遺闕。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十五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其元闕職田,並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並入舊人。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所冀給受有制,永無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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