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組織條例

交通部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6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34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5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條

  交通部為統一全國鐵路及公路技術標準,設置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

第二條

  交通部技術標準委員會,設左列二組:
  一、鐵路組。
  二、公路組。

第三條

  鐵路組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鐵路軌道、隧道、路基、堤垣、標誌、轉轍、車站、房屋等標準之設計及建築、養路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二、關於鐵路、橋樑、涵渠等標準之設計,及其修製、保養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鐵路號誌、車場軌道分佈、調度行車、電話、電訊等標準之設計及各該號誌、電訊之修造、裝置、保養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四、關於鐵路機車、車輛、機廠、車房、煤水設備等標準之設計及機車、車輛之修造、保養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第四條

  公路組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路定線及路基工程等標準之設計與規範之審擬事項。
  二、關於公路路面及材料與養護工程等標準之設計,與規範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公路、橋樑、渡口、涵渠、立體交叉結構及行車,標號誌等標準之設計,與規範之審擬事項。
  四、關於自動車及配件製造標準之設計,與修造保養規範等之審擬事項。

第五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技監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由交通部及鐵路、公路機關內高級技術人員兼任,三人至五人,由交通部部長聘用。

第六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置秘書三人,其中一人簡派,餘薦派,組長二人,由委員兼任,事務員二人委派,每組各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簡派或荐派,工務員一人或二人委派,均承長官之命,辦理各項事務。

第七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因技術上研討之需要,得呈經交通部核准後,聘用顧問一人至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

第八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得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九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顧問,及專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主席。
  各種交通技術標準及規範,經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請交通部核定公布之。

第十一條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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