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組織條例
交通部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6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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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為統一全國鐵路及公路技術標準,設置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
第二條
- 交通部技術標準委員會,設左列二組:
- 一、鐵路組。
- 二、公路組。
第三條
- 鐵路組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鐵路軌道、隧道、路基、堤垣、標誌、轉轍、車站、房屋等標準之設計及建築、養路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 二、關於鐵路、橋樑、涵渠等標準之設計,及其修製、保養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 三、關於鐵路號誌、車場軌道分佈、調度行車、電話、電訊等標準之設計及各該號誌、電訊之修造、裝置、保養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 四、關於鐵路機車、車輛、機廠、車房、煤水設備等標準之設計及機車、車輛之修造、保養與材料規範之審擬事項。
第四條
- 公路組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公路定線及路基工程等標準之設計與規範之審擬事項。
- 二、關於公路路面及材料與養護工程等標準之設計,與規範之審擬事項。
- 三、關於公路、橋樑、渡口、涵渠、立體交叉結構及行車,標號誌等標準之設計,與規範之審擬事項。
- 四、關於自動車及配件製造標準之設計,與修造保養規範等之審擬事項。
第五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技監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由交通部及鐵路、公路機關內高級技術人員兼任,三人至五人,由交通部部長聘用。
第六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置秘書三人,其中一人簡派,餘薦派,組長二人,由委員兼任,事務員二人委派,每組各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簡派或荐派,工務員一人或二人委派,均承長官之命,辦理各項事務。
第七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因技術上研討之需要,得呈經交通部核准後,聘用顧問一人至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
第八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得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九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顧問,及專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主席。
- 各種交通技術標準及規範,經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請交通部核定公布之。
第十一條
- 交通技術標準委員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