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组织条例

交通部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6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7月19日

中华民国 34 年 6 月 30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34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5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条

  交通部为统一全国铁路及公路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

第二条

  交通部技术标准委员会,设左列二组:
  一、铁路组。
  二、公路组。

第三条

  铁路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铁路轨道、隧道、路基、堤垣、标志、转辙、车站、房屋等标准之设计及建筑、养路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二、关于铁路、桥梁、涵渠等标准之设计,及其修制、保养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三、关于铁路号志、车场轨道分布、调度行车、电话、电讯等标准之设计及各该号志、电讯之修造、装置、保养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四、关于铁路机车、车辆、机厂、车房、煤水设备等标准之设计及机车、车辆之修造、保养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第四条

  公路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路定线及路基工程等标准之设计与规范之审拟事项。
  二、关于公路路面及材料与养护工程等标准之设计,与规范之审拟事项。
  三、关于公路、桥梁、渡口、涵渠、立体交叉结构及行车,标号志等标准之设计,与规范之审拟事项。
  四、关于自动车及配件制造标准之设计,与修造保养规范等之审拟事项。

第五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交通部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交通部技监兼任,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由交通部及铁路、公路机关内高级技术人员兼任,三人至五人,由交通部部长聘用。

第六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置秘书三人,其中一人简派,馀荐派,组长二人,由委员兼任,事务员二人委派,每组各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简派或荐派,工务员一人或二人委派,均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

第七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因技术上研讨之需要,得呈经交通部核准后,聘用顾问一人至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

第八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得酌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九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顾问,及专门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有事故时,由副主任委员互推一人主席。
  各种交通技术标准及规范,经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呈请交通部核定公布之。

第十一条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会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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