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组织条例
交通部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6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6月30日 1945年7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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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统一全国铁路及公路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
第二条
- 交通部技术标准委员会,设左列二组:
- 一、铁路组。
- 二、公路组。
第三条
- 铁路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铁路轨道、隧道、路基、堤垣、标志、转辙、车站、房屋等标准之设计及建筑、养路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 二、关于铁路、桥梁、涵渠等标准之设计,及其修制、保养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 三、关于铁路号志、车场轨道分布、调度行车、电话、电讯等标准之设计及各该号志、电讯之修造、装置、保养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 四、关于铁路机车、车辆、机厂、车房、煤水设备等标准之设计及机车、车辆之修造、保养与材料规范之审拟事项。
第四条
- 公路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公路定线及路基工程等标准之设计与规范之审拟事项。
- 二、关于公路路面及材料与养护工程等标准之设计,与规范之审拟事项。
- 三、关于公路、桥梁、渡口、涵渠、立体交叉结构及行车,标号志等标准之设计,与规范之审拟事项。
- 四、关于自动车及配件制造标准之设计,与修造保养规范等之审拟事项。
第五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交通部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交通部技监兼任,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四人至六人由交通部及铁路、公路机关内高级技术人员兼任,三人至五人,由交通部部长聘用。
第六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置秘书三人,其中一人简派,馀荐派,组长二人,由委员兼任,事务员二人委派,每组各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简派或荐派,工务员一人或二人委派,均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
第七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因技术上研讨之需要,得呈经交通部核准后,聘用顾问一人至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
第八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得酌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九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顾问,及专门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有事故时,由副主任委员互推一人主席。
- 各种交通技术标准及规范,经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呈请交通部核定公布之。
第十一条
- 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会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