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21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21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99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0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1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99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 0910004320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
  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
  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所長、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五條 (編制)

  本所置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務員六人至八人、課員二人、助理工務員四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一人、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等計十人至十四人。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第九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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