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21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21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99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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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
- 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
-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 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
- 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
- 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 本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所長、副所長之設置)
-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五條 (編制)
- 本所置課長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務員六人至八人、課員二人、助理工務員四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一人、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等計十人至十四人。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
-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第九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第十條 (辦事細則)
-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