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接收四川川漢鐵路合約

交通部接收四川川漢鐵路合約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交通部、四川川漢鐵路公司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13日
1912年11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四川川漢鐵路公司(以下稱公司)劉聲元等(以下稱代表人),今受川漢鐵路全體地方股東委託全權代表該路,與交通部(以下稱部)商訂該路讓歸國有事宜。茲經彼此議決,訂立條款如下:

  一、川漢鐵路公司所有宜萬一段全線地段機材廠房等項,照川路股東議決辦法,讓歸國有。此外川漢全線(自成都萬縣線)當然照此辦理。但將來國家改定路線,除宜萬外,如有不作幹線者,得仍歸公司承辦。

  二、公司現存之款,照股東會議決辦法,由公司提回自辦實業。此項現款,係指分存交通銀行漢陽鐵廠、水泥公司及上海、漢口、重慶、成都各處之現款而言。此外,重慶銅元局之機料廠房,及附屬財產,均照以上辦理。又,現存各款中,借與交通銀行及預付漢陽鐵廠兩款,由國家擔任提回。

  三、宜昌路工發出包工價之公債票,及所負各洋行料價鄂軍餉糈處借款,共約九十餘萬兩,所有工價債票,由國家代還。鄂軍借款,應歸公司自行辦理。

  四、凡公司直接、間接用於路工之款,均由部給予定期票,自接收之日起,年息八釐,每年付息一次;其直接用於工程之款,截至民國元年八月底止,分十年攤還,其間接用於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學費等,自接收後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止,分五年攤還,其細表以另表定之。至接收以前公司未付之股息,均照間接用款辦理。所有以上直接間接用款數目,卽以四川鐵路股票會及前淸郵傳部歷年成案爲根據。直接用款,由部派員與宜昌總理核算,間接用款,由部派員與城都總公司核算,以憑接收,其非直接間接用於路工,不在此內。

  五、上海倒帳之款,歸公司自行淸理,由國家催收。

  六、如將來組織川粤漢鐵路總公司時,凡第四款所指之期票,得自由向該公司換取股票。

  七、按照以上條款,應續定各項詳細手續,由代表與部再行協議定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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