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0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及技術指導效率統計等事項。
  二、倉位分配貨物提存及簽證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三、機具設備、調配、管理保養及效率考核等事項。
  四、工人編組、管理、文書、庶務、出納、保險、福利及工資核算等事項。
  五、旅客運送之服務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棧埠管理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附屬機構之設置)

  本處為辦理碼頭倉庫、倉儲管理、貨物、貨櫃裝卸等業務,設各等通棧(倉庫)、穀倉及貨櫃儲運場;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 (機具所之設置)

  本處為辦理裝卸機具增添、改善、保養維護業務,設機具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處長之設置)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七條 (編制)

  本處置課長四人,主任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一人,副主任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倉庫管理員八人,助理員一人,辦事員四人,技佐三人,領班一人,事務士八人,操作士八人。

第八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十一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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