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民國24年6月)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民國24年2月)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4年6月14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6月14日
1935年6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4年6月28日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民國27年)

中華民國 19 年 11 月 2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2 月 15 日公布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9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9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24 年 2 月 2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24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6 月 28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第一條

  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

第二條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航政局設左列二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第四條

  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
  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本局及辦事處經費之預算、決算及出納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七、關於本局庶務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第二科事項。

第五條

  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
  二、關於載線標識事項。
  三、關於船舶之登記及發給牌照事項。
  四、關於船員及引水人之考核、監督事項。
  五、關於造船事項。
  六、關於船舶出入查驗證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航路之疏濬事項。
  八、關於航路標識之監督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以適用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

第六條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務。

第七條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該科事務。

第八條

  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九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十條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一條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十二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三條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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