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民国24年6月)
← |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民国24年2月) |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4年6月14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6月14日 1935年6月28日 公布于民国24年6月28日 |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民国2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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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处理航政事宜,设置航政局。
第二条
- 航政局直隶于交通部,其设置处所及管辖区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条
- 航政局设左列二科:
- 一、第一科。
- 二、第二科。
第四条
- 航政局第一科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机要及考绩事项。
- 二、关于收发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项。
- 三、关于公布局令事项。
- 四、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五、关于本局及办事处经费之预算、决算及出纳事项。
- 六、关于编制统计报告事项。
- 七、关于本局庶务事项。
-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科事项。
第五条
- 航政局第二科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船舶之检验及丈量事项。
- 二、关于载线标识事项。
- 三、关于船舶之登记及发给牌照事项。
- 四、关于船员及引水人之考核、监督事项。
- 五、关于造船事项。
- 六、关于船舶出入查验证之核发事项。
- 七、关于航路之疏濬事项。
- 八、关于航路标识之监督事项。
-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项,以适用海商法规定之船舶为限。
第六条
- 航政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处理局务。
第七条
- 航政局设科长二人,荐任或委任;承局长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分掌各该科事务。
第八条
- 航政局设技术员四人至八人,荐任或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九条
- 前三条人员及第十二条之技术员,在航政人员考试未举行前,除应具有公务员任用法所定各该级公务员之资格外,并应尽左列各项人员任用之:
- 一、曾在国内外商船或其他航务专门学校毕业者。
- 二、曾在国内外大学肄习造船或轮机工程之学校毕业者。
- 三、曾在航政机关办理技术事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 四、曾在航政机关办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 五、对于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十条
- 航政局设科员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一条
- 航政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 航政局得于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设办事处,置技术员一人,兼充办事处主任,荐任或委任;科员一人至三人,委任。
- 前项办事处之设置地点及管辖区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三条
- 航政局及办事处办事细则,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