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民国24年6月)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民国24年2月)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4年6月14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6月14日
1935年6月28日
公布于民国24年6月28日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民国27年)

中华民国 19 年 11 月 29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19 年 12 月 15 日公布国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20 年 9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9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24 年 2 月 26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24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24 年 6 月 28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7 年 12 月 2 日 修正第8条
中华民国 2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第一条

  交通部为处理航政事宜,设置航政局。

第二条

  航政局直隶于交通部,其设置处所及管辖区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条

  航政局设左列二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第四条

  航政局第一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机要及考绩事项。
  二、关于收发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项。
  三、关于公布局令事项。
  四、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五、关于本局及办事处经费之预算、决算及出纳事项。
  六、关于编制统计报告事项。
  七、关于本局庶务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科事项。

第五条

  航政局第二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船舶之检验及丈量事项。
  二、关于载线标识事项。
  三、关于船舶之登记及发给牌照事项。
  四、关于船员及引水人之考核、监督事项。
  五、关于造船事项。
  六、关于船舶出入查验证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航路之疏濬事项。
  八、关于航路标识之监督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项,以适用海商法规定之船舶为限。

第六条

  航政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处理局务。

第七条

  航政局设科长二人,荐任或委任;承局长之命,督率所属职员,分掌各该科事务。

第八条

  航政局设技术员四人至八人,荐任或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九条

  前三条人员及第十二条之技术员,在航政人员考试未举行前,除应具有公务员任用法所定各该级公务员之资格外,并应尽左列各项人员任用之:
  一、曾在国内外商船或其他航务专门学校毕业者。
  二、曾在国内外大学肄习造船或轮机工程之学校毕业者。
  三、曾在航政机关办理技术事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曾在航政机关办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五、对于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十条

  航政局设科员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一条

  航政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航政局得于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设办事处,置技术员一人,兼充办事处主任,荐任或委任;科员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项办事处之设置地点及管辖区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三条

  航政局及办事处办事细则,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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