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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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第三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