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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