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2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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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通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地辦事處),辦理各輔助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程事項。
第三條 (等級核定及人員編制)
- 各地辦事處視各輔助港航政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高雄港務局專案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 甲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課員二人,辦事員三人,事務士六人至十人,操作士二人。
- 乙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課員一人,辦事員二人,事務士四人至六人,操作士二人。
- 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輔助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高雄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第四條 (會計員掌理事項)
-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五條 (職稱之資位)
-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六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辦事細則)
- 各地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各地辦事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