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地方檢察廳抄錄傳集國務院前槍擊慘案人證及請查明政府衛隊行兇人犯致陸軍部函

致陸軍部函
中華民國 京師地方檢察廳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4月3日
1926年4月3日

逕啟者:

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半,准內左四區警察署電稱:國務院前請願群眾被衛隊槍擊,死傷多人。當派檢察官前往肇事地點先行堪察一周,勘得國務院(即海軍部舊址)門前場上平坦空闊,無有異狀,亦無何項兇器發見,所有當場殞命屍身,已由該管警署,移置東門內迤北地上及馬號之內,首東腳西,排列成行,計共男屍二十四具,女屍二具。當即依次如法檢驗,填具驗斷書二十六份附卷,並將無名屍首,編列號數,當場攝影,以備考查。凡由屍身檢出什物,均交區警點收,備函送庁。其受傷不能行動,經警送入內城官醫院及協和醫院者,約二十餘人,亦由檢察官隨往相驗,填具傷單。除昏迷不能言語者外,均經錄取供詞。

查據各被害人親供,暨該管長警聲稱,確系執政府衛隊開槍毆擊所致。又以死傷眾多,情節重大,故於當日晚間,分函貴部暨憲兵司令部各處,請將行兇軍人,迅予查糾在案。惟此項事變之發生,有無殺人犯罪情事,關係本廳職權,自應嚴密偵訊,而肇事情形如何,亦須迅速調查。力求保全證據。故於翌日以後,傳集當日在場照料之警察官員及其他目睹情形之人證,逐一訊錄供詞,以資考證。

其在翌日,即十九日以後,陸續因傷身故,並報傷請驗者,亦經本廳時驗訊,分別填具驗斷書傷單,並作成筆錄附卷,截至今日止,計共驗死屍四十三具、生傷四十五名,函稱負傷而未受驗者七十三人,已將姓名、籍貫等項,分別列表,以便查覽。此本廳連日檢驗調査之大概情形也。

據內左四區巡長王文紹三月十九日供稱:昨日系在國務院門前石獅子旁邊指揮,在衛隊開槍以前,學生僅喊口號,沒有別的動作。

同日同區巡官赫長由供稱:我進國務院打電活時,就聽外面槍響,當我進去的時候,學生和衛隊沒有甚麽衝突。

同日保安隊副分軍長景福供稱:我從天安門隨著學生到國務院,學生拿著號筒、傳單、旗子等東西,偵緝分軍偵探赫良玉稱:我從天安門跟著學生赴執政府,混在學生隊伍中間,只見學生拿著喇叭旗子、傳單沒有別的東西。

保安三隊副分隊長郎葆璞供稱:學生都拿著旗子傳單,沒有別的東西。兇器及放火的東西都沒有看見。我們是隨學生去的。巡警趙德順、聶森、尹文海之供,巡長孔忠秀、張紀寬及保安隊排長張輔臣之供,亦覆相符。此數人者,皆屬警察官員或係在場照料,或係沿途探察,所言自可置信。

又據寫真新聞館照相人陳世益供稱:那日我沒見學生有手槍、放火的東西,亦絕對沒有。我在學生衛隊中間往來照相看得很清楚。那日秩序亦甚整齊等語。

則學生人等,當日未帶何項危險物品,並無何等暴動行為,似無疑義,至其在天安門集會,各宣講反對八國通牒,取消不平等條約,打倒帝國主義等項,業據在場照料之保安隊長郎葆璞、排長張輔臣,一致述明在國務院前所乎口號,大致相同。十九日巡長王文紹、巡官赫長山等供詞可供參證,當日發散傳單,曾據警署檢取四紙送廳,內容大意亦屬相同,尚無激烈之詞,其中一紙,固有中國共產黨北方區執行委員會名義,然茍無暴動等不法行為。在普通刑律上,向難據以論罪。且天安門集會時,國務院警衛司令部,曾派代表到會聲明前日誤會,而其遊行過市,直達府院,沿途督察官員,均未發佈解散之命令,是官署對其集會遊行,似已認為正當。又難謂其為故意騷擾,此就群眾方面,查無犯罪情事。而其行為亦未達不正侵害程度之情形也。

據十九日偵緝隊偵探赫良玉供稱:聽見愴聲,學生一亂,就往東柵門外跑出去了,亦有往西走的,槍是亂開,聽不出幾排了。

同日巡警尹文海供稱:我進東柵門時,學生正在宣講,不大工夫,就聽見鐵門那邊槍響,學生就跑,將我擠倒了。

同日巡長孔忠秀供稱:我在鐵獅子以東,聽見槍聲從西北響出來的。

同日保安隊排長張輔臣供稱:我聽見手槍聲音,在執政府西南方向響,手槍響後,人都往外跑,以後又聽有槍響。

保安隊長朗葆璋供稱:學生進東柵門後,不到十分鐘,就聽見槍響,在執攻府外院東門裏響,頭一次好象手槍聲響,後來霹靂拍喇的響。

同日巡警聶森供稱:學生未鬧,是學生往外跑時,衛隊又開第二次槍。訊以當時死亡所在地點。則答稱,躺在東門外二三人。門中間有五六個人,下剩的躺在東門裏邊,他們都在東口左近躺下,離大門很遠。

二十一日陸軍部印刷所工人沈幼衡供稱:他們一比槍,學生都往外跑,學生跑了,還有槍聲,大約放一刻多鐘,打傷我的子彈,是從執政府印刷局那裏射出來的。

二十三日偵緝隊警邢德春供稱:把門這一排兵,開槍往東南打的,學生見兵裝子彈,就全跑了,同日照相人陸世益供稱:我見馬號內有兵,向東北出口處放槍。

三十一日保安隊兵景先供稱:衛隊有四百人,衛隊放了兩次槍,大約放了有一千多子彈。

同日保安隊兵白明山亦稱:衛隊放了兩次槍,大約有一千多子彈。

此等供詞,皆出自警察官員及第三者之口,均係目睹情形,其述開槍時刻,均在群眾棄跑之際,開槍似不止一處,時間似不甚短,當場傷亡之人,大抵倒臥於鐵獅子胡同東柵外門內地上,距國務院大門頗遠,而査驗斷書所載,仰面槍彈傷痕多係皮肉向外,又足見從後身穿入者居多,此項槍擊行為似不生防衛問題。

二十二日電車售票人趙瑞生供稱:我路過國務院東柵門外受的彈傷,那子彈是從裏邊西開來的。當時東邊九條胡同、十條胡同、北邊府學胡同口,都把著兵,放著槍,不能走,故我只得往南走了,那槍都朝著大街上放,因學生跑出來,正在大街上,所以學生有在大街上受傷的。

鐵獅子胡同東口外,永興成油鹽店夥計李俊臣聲稱:學生跑出大街時,街上鋪門一律關閉,我們隔窗聽聞,似有追趕喊打聲啻,事畢出外,果犯伊鋪北方牆下,即十條胡同地上倒臥死傷二人。

薈仙理發館夥計王姓聲稱:當人聲喧騰之際,即聞槍聲。又見十條胡同口內,衝出衛兵數百人,從口內向西放槍。

二十一日衛隊旅二團兵士張維貞供稱:我的傷,是在大街上打的槍子由後面進去。

十九日人力車夫張學良供稱:我是路過國務院門口,被他們衛兵用槍打傷的。

二十一日保安隊兵景元供稱:那天十條口上有兵,據此項供詞,當日鐵獅子胡同東柵門外大街巷口,把守隊兵,似有開槍圍擊情事。

二十二日學生李燕林供稱:當時他們有吹了哨,就開槍。同日學生曾繁貞供稱:代表出來說裏面沒有負責任的人,我們正想遊行,就聽見吹哨聲,接連著就放槍。

二十三日偵緝隊警邢德春供稱:後來我聽見哨子響,槍就不放了。

十九日巡警尹文海供稱:放槍後有吹哨聲音,同日巡長王文紹供稱:事後聽見吹哨子,是連長出來,不讓放槍此項供詞如果屬實,則開槍與停放之前,皆曾吹哨似與猝然遇變有別,此就衛隊方面查無必要開槍防衛之情形也。

執政府衛隊旅司令部,曾於二十日函送手槍、木棍等件到廳。據稱當場奪獲盡屬暴徒之物,函內並稱,有衛隊旅備補隊一等兵石常福系被暴徒刀傷殞命,一團隨從兵劉萬林、二團等兵張維貞,均被暴徒槍傷等語。本廳將函送物件,細加査驗,査系手槍兩支,一為自來得手槍子彈二粒,一為ト朗寧手槍子彈二粒,木棍九十根,長約三四尺,上端有紙粘痕竹竿兩根,一長六尺、長八尺,大竹竿一根,長量十二尺八寸。洋鐵破水壺三把,一係缺底圓徑量各四寸半高約四寸,均徵有洋油氣味均無蓋,紙布旗一麻袋,內多破爛旗紙及報紙,旗上有打倒帝國主義廢除辛丑條約等不全字跡。乾草四麻袋,連袋重五斤,洋鐵傳音筒一個,然據前述在場之警察官員等供述,學生方面,除木棍所粘旗子號筒傳單外,別無兇器及放火物件,反覆質訊眾口一詞。

又査當日軍警人員被害者,計有衛隊旅備補隊一等兵石常福,二團一等兵張維貞,一團隨從劉萬林,憲兵司令部稽查郭長彬,陸軍部候差員何滌生,警衛司令部稽査徐子文及偵緝三隊二等探警邢德春等七人。石常福穿著便衣因尖刀紮傷彈死,徐子文穿著便衣因腰部中彈而亡,業經本廳檢驗明確,且巡警趙德順、聶森、司書店唐壽山為在場照料之人,經訊以學生有無拿手槍的,均答稱:未看見有拿手槍或刀槍的。保安隊兵景元、白明山為隨同守衛之人,經訊以當時衛隊的人有受傷的否,均答稱:當時衛隊沒有受傷的。

再據郭長彬十八日供稱,我右腿槍傷是執政府衛兵打的。何滌生十九日供稱:我在海軍部門口外受的槍傷,槍是裏面衛兵放的。邢德春,十三日供稱:我被擠倒後起來往外跑,忽又開起槍來,我這次是從背後中的槍。張維貞十九月供稱:我在衛隊旅當兵,昨日我不守衛在外邊遊玩,忽然被衛隊槍傷左腿。十一日又供:我的傷是在大街上打的槍子由後面進去。劉萬林於同日供稱:我是衛隊旅隨從兵,我的槍傷是穿灰衣人打的。

各人受傷情形,既據親口供述,自屬確實可信。是其傷亡均難謂為群眾所加害,此就原函所稱各節,查與在場警兵所供實況大有出入之情形也。總之,學生人等少不更事,平日言行容有輕躁之處,此次集會請願宗皆尚屬正當,又無不正侵害之行為。而衛兵隊官遽行槍擊死傷多人,實有觸犯刑律第二百十一條之重大嫌凝,惟事關軍人犯罪,依據陸軍審判條例第一條,及陸軍刑事條例第一條應歸軍事審判機關審理,除國務總理賈德耀等被訴命令殺人部分,仍由本廳另案辦理外,相應抄錄本案原卷三宗,連同屍身照相,死傷人名清單,暨衛隊旅原送各物證,一並移送貴部,請即查明行兇人犯,依法審判以肅法紀,此致陸軍部。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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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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