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03号
2019年11月27日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人社厅发〔201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学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申办学校自评报告。3.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4.各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申请人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专家评审。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进行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批准设立的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技工学校涉及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须经本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五、设立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提前2个月在网上公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进资格常规受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许可条件: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中明确的受理条件。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延续评审,根据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记录、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由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分别作出资格延续、暂停开展新业务或取消管理资格的决定,同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4)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通告。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申请报告和自律承诺书范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通告)

办理程序: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酌情组织现场检查。(5)组织专家评审。(6)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部分委托人、相关管理机构等发出主体间评价表并汇总反馈情况。(5)酌情组织现场检查。(6)组织专家评审。(7)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金产品备案规范,依规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3.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推进与行业主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同监管。5.探索建立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价评级体系,完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6.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许可。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对已与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下列流程优化: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现行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5个工作日以内)。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从现行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允许网上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查劳务派遣单位,并对有关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执法检查。3.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劳务派遣单位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风险低的劳务派遣单位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失信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八、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和注册流程,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流程。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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