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內政部(57)台內社字第 283613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臺(59)內社字第3903550號令)
  3.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8114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6 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81)台內社字第8185396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85)台內社字第8578415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7、8、9、12、17、18、20、26、30、33、41、44 條條文;並刪除第 32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329號令修正發布第 1、3、4、7、8、15、16、18、20、27、31、33、45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7070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3、8、49、50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35930236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281161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2827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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