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軍確定革命秩序布告

人民解放軍確定革命秩序布告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
发布机关:中國人民解放軍浙南游擊縱隊第三支隊支隊長 周丕振

查縣城已告解放,本軍為保護該城各階層人民之生命財產,確定革命秩序,特頒布命令如下:

(一)自本軍入城時起,各階層人民及國民黨政府所屬各級黨政軍人員均應嚴守秩序;如有製造或散佈謠言者,一經查獲,定予法辦。

(二)對一切現有公私工廠、商店、倉庫、學校、醫院、電燈、電話、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等嚴禁任何破壞,搶掠及盜竊等不法行為,違者嚴辦。

(三)本軍保護民族工商業和私人資本,凡屬私人之工廠、商店、倉庫、住宅、公司企业、银行、医院等等一律加以保护,希望照常营业;如有在解放一週前停止經營者,應即恢復原有狀態,不得無故停止經營,違者依法處理。

(四)凡屬國民黨政府之公營公廠、倉庫、公司企業、銀行、醫院等等,均应听候调查或处理,如确为官僚资本者应依法没收;如其中有一部分属于民营者,该部分仍属私人所有。所有在公营企业中工作之各级人员,均须一律安心供职,并须负责保护资财、档案、文件、帐簿,听候接收。保护有功者獎賞,怠工、破壞者應受處罰。

(五)國民黨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官員,警察以及城鎮保甲人員除戰爭罪犯外,凡是不拿武器抵抗及遵守法令,嚴守秩序者,本軍一律不加俘虜或逮捕;并应负责保护各机关武器、弹药、通信器材以及资财档案等等,听候处理,保護有功者賞,陰謀破壞者嚴懲。

(六)國民黨、三青團及其他公開或隱蔽之特務機關等一切反動組織,著令一律解散,停止活动,各该组织之负责人,听候通知依法向指定之机关登记,缴出一切反动证件;如有武器弹药及通讯器材,应立即呈缴本军,倘有隐蹒武器弹药及通信器材不缴或潜谋活动者,一经査获给予严办。对上述份子一切市民均有檢舉之責,檢舉屬實者有獎,有隱藏包庇者處罰。

以上各項,仰各切實遵行為要。此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浙南游擊縱隊
第三支隊支隊長 周丕振
公曆一九四九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