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軍確定革命秩序布告

人民解放軍確定革命秩序布告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浙南遊擊縱隊第三支隊支隊長 周丕振

查縣城已告解放,本軍為保護該城各階層人民之生命財產,確定革命秩序,特頒布命令如下:

(一)自本軍入城時起,各階層人民及國民黨政府所屬各級黨政軍人員均應嚴守秩序;如有製造或散佈謠言者,一經查獲,定予法辦。

(二)對一切現有公私工廠、商店、倉庫、學校、醫院、電燈、電話、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等嚴禁任何破壞,搶掠及盜竊等不法行為,違者嚴辦。

(三)本軍保護民族工商業和私人資本,凡屬私人之工廠、商店、倉庫、住宅、公司企業、銀行、醫院等等一律加以保護,希望照常營業;如有在解放一週前停止經營者,應即恢復原有狀態,不得無故停止經營,違者依法處理。

(四)凡屬國民黨政府之公營公廠、倉庫、公司企業、銀行、醫院等等,均應聽候調查或處理,如確為官僚資本者應依法沒收;如其中有一部分屬於民營者,該部分仍屬私人所有。所有在公營企業中工作之各級人員,均須一律安心供職,並須負責保護資財、檔案、文件、帳簿,聽候接收。保護有功者獎賞,怠工、破壞者應受處罰。

(五)國民黨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官員,警察以及城鎮保甲人員除戰爭罪犯外,凡是不拿武器抵抗及遵守法令,嚴守秩序者,本軍一律不加俘虜或逮捕;並應負責保護各機關武器、彈藥、通信器材以及資財檔案等等,聽候處理,保護有功者賞,陰謀破壞者嚴懲。

(六)國民黨、三青團及其他公開或隱蔽之特務機關等一切反動組織,著令一律解散,停止活動,各該組織之負責人,聽候通知依法向指定之機關登記,繳出一切反動證件;如有武器彈藥及通訊器材,應立即呈繳本軍,倘有隱蹣武器彈藥及通信器材不繳或潛謀活動者,一經査獲給予嚴辦。對上述份子一切市民均有檢舉之責,檢舉屬實者有獎,有隱藏包庇者處罰。

以上各項,仰各切實遵行為要。此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浙南遊擊縱隊
第三支隊支隊長 周丕振
公曆一九四九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