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山院規
伊山院規 作者:李滉 |
一。諸生讀書。以四書五經爲本原。小學,家禮爲門戶。遵國家作養之方。守聖賢親切之訓。知萬善本具於我。信古道可踐於今。皆務爲躬行心得明體適用之學。其諸史子集。文章科擧之業。亦不可不爲之旁務博通。然當知內外本末輕重緩急之序。常自激昂。莫令墜墮。自餘邪誕妖異淫僻之書。竝不得入院近眼。以亂道惑志。
一。諸生立志堅苦。趨向正直。業以遠大自期。行以道義爲歸者爲善學。其處心卑下。取舍眩惑。知識未脫於俗陋。意望專在於利欲者爲非學。如有性行乖常。非笑禮法。侮慢聖賢。詭經反道。醜言辱親。敗羣不率者。院中共議擯之。
一。諸生常宜靜處各齋。專精讀書。非因講究疑難。不宜浪過他齋。虛談度日。以致彼我荒思廢業。
一。無故無告。切無頻數出入。凡衣冠作止言行之間。各務切偲。相觀而善。
一。泮宮明倫堂。書揭伊川先生四勿箴。晦菴先生白鹿洞規十訓。陳茂卿夙興夜寐箴。此意甚好。院中亦宜以此揭諸壁上。以相規警。
一。書不得出門。色不得入門。酒不得釀。刑不得用。
書出易失。色入易汚。釀非學舍宜。刑非儒冠事。
一。院有司。以近居廉幹品官二人差定。又擇儒士之識事理有行義衆所推服者一人。爲上有司。皆二年相遞。
一。諸生與有司。務以禮貌相接。敬信相待。
一。院屬人完恤。
有司與諸生。常須愛護下人。院事齋事外。毋得人人私使喚。毋得私怒罰。
一。立院養士。所以奉國家右文興學。作新人才之意。人誰不盡心。繼今莅縣者。必於院事。有增其制。無損其約。其於斯文。豈不幸甚。
一。童蒙。非因受業與招致。不得入入德門內。
一。寓生。不拘冠未冠。無定額。成才乃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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