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山院规
伊山院规 作者:李滉 |
一。诸生读书。以四书五经为本原。小学,家礼为门户。遵国家作养之方。守圣贤亲切之训。知万善本具于我。信古道可践于今。皆务为躬行心得明体适用之学。其诸史子集。文章科举之业。亦不可不为之旁务博通。然当知内外本末轻重缓急之序。常自激昂。莫令坠堕。自馀邪诞妖异淫僻之书。并不得入院近眼。以乱道惑志。
一。诸生立志坚苦。趋向正直。业以远大自期。行以道义为归者为善学。其处心卑下。取舍眩惑。知识未脱于俗陋。意望专在于利欲者为非学。如有性行乖常。非笑礼法。侮慢圣贤。诡经反道。丑言辱亲。败群不率者。院中共议摈之。
一。诸生常宜静处各斋。专精读书。非因讲究疑难。不宜浪过他斋。虚谈度日。以致彼我荒思废业。
一。无故无告。切无频数出入。凡衣冠作止言行之间。各务切偲。相观而善。
一。泮宫明伦堂。书揭伊川先生四勿箴。晦庵先生白鹿洞规十训。陈茂卿夙兴夜寐箴。此意甚好。院中亦宜以此揭诸壁上。以相规警。
一。书不得出门。色不得入门。酒不得酿。刑不得用。
书出易失。色入易污。酿非学舍宜。刑非儒冠事。
一。院有司。以近居廉干品官二人差定。又择儒士之识事理有行义众所推服者一人。为上有司。皆二年相递。
一。诸生与有司。务以礼貌相接。敬信相待。
一。院属人完恤。
有司与诸生。常须爱护下人。院事斋事外。毋得人人私使唤。毋得私怒罚。
一。立院养士。所以奉国家右文兴学。作新人才之意。人谁不尽心。继今莅县者。必于院事。有增其制。无损其约。其于斯文。岂不幸甚。
一。童蒙。非因受业与招致。不得入入德门内。
一。寓生。不拘冠未冠。无定额。成才乃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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