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莊彥斌死刑判決書

伊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伊法刑字(74)第4号

1974年10月31日

公诉机关:伊春地区公安局

罪犯庄彥斌,(别名沈XX、沈仲)男,现年32岁,汉族,家庭出身漏定,本人成份学生,12年文化,原籍黑龙江省海伦县,现住铁力县期乡镇六街八组,捕前系佳木斯煤矿机械厂合同工。

同案犯庄景和,(别名庄春宜)男,现年52岁,汉族,家庭出身漏定,本人成份伪职员,十年文化,原籍、现住同上,捕前系朗乡林业局商业科会计。

同案犯庄小斌,男,现年23岁,家庭出身漏定,学生成份,初中文化,原籍同上,现住朗乡林业局合六二林场,捕前系本场蓄粮员。

上列罪犯因反革命一案,经我院于一九七四年十月九日审理完结现查明:

罪犯庄彥斌,思想极端反动,曾因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被拘押教育二年。释放后,继续与人民为敌,从事盗窃活动,于一九七〇年十月被拘留,押解途中跳车逃跑。在逃期问,多次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冒充国家干部,到处流窜,大肆进行XX和投机倒把、(中间字迹无法辨认)重的是一九七二年十月以来,用赃款购置反革命活动工具,隐藏在家中地道内,收听敌台,并多次向案犯庄景和行反革命宣传,书写反革命匿名信件,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阴谋策划叛国投敌。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案犯犯庄景和思想反动,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反革命活动,协助庄彥斌长期隐藏、投递反幸命信件,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二年六月八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六月七日止。

同案犯庄小斌积板参与投递反革命信件活动,已构成反革命罪,但其能检举揭发,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理,不戴反革命帽子,免予刑事处分,予以释放。

依法没收日本产手表一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粮票一百零一斤九两。

如不服本判决时,须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上诉理由书两份,经本院上诉到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章

一九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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