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莊彥斌死刑判決書

伊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伊法刑字(74)第4號

1974年10月31日

公訴機關:伊春地區公安局

罪犯莊彥斌,(別名沈XX、沈仲)男,現年32歲,漢族,家庭出身漏定,本人成份學生,12年文化,原籍黑龍江省海倫縣,現住鐵力縣期鄉鎮六街八組,捕前系佳木斯煤礦機械廠合同工。

同案犯莊景和,(別名莊春宜)男,現年52歲,漢族,家庭出身漏定,本人成份偽職員,十年文化,原籍、現住同上,捕前系朗鄉林業局商業科會計。

同案犯莊小斌,男,現年23歲,家庭出身漏定,學生成份,初中文化,原籍同上,現住朗鄉林業局合六二林場,捕前系本場蓄糧員。

上列罪犯因反革命一案,經我院於一九七四年十月九日審理完結現查明:

罪犯莊彥斌,思想極端反動,曾因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被拘押教育二年。釋放後,繼續與人民為敵,從事盜竊活動,於一九七〇年十月被拘留,押解途中跳車逃跑。在逃期問,多次私刻公章、偽造證件、冒充國家幹部,到處流竄,大肆進行XX和投機倒把、(中間字跡無法辨認)重的是一九七二年十月以來,用贓款購置反革命活動工具,隱藏在家中地道內,收聽敵台,並多次向案犯莊景和行反革命宣傳,書寫反革命匿名信件,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陰謀策劃叛國投敵。實屬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同案犯犯莊景和思想反動,仇視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參與反革命活動,協助莊彥斌長期隱藏、投遞反幸命信件,罪行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二年六月八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六月七日止。

同案犯莊小斌積板參與投遞反革命信件活動,已構成反革命罪,但其能檢舉揭發,認罪態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理,不戴反革命帽子,免予刑事處分,予以釋放。

依法沒收日本產手錶一塊,人民幣二百七十五元,糧票一百零一斤九兩。

如不服本判決時,須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三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兩份,經本院上訴到伊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伊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代章

一九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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