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緊急時期管理規則不准婦孺來港

修正緊急時期管理規則不准婦孺來港
制定机关: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會同行政局
有效期:1940年9月4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1922年第5號《緊急條例》制定。錄自《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月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茲遵照一九二二年第五號緊急時期管理規則條例第二條規定。除對他項情事得倂予以規定外。總督在政務會如認定遭遇緊急時期或發生公共危險之時。爲公共利益計。總督得酌量制立管理規則。總督在政務會茲認定緊急時期或公共危險時期現目賡續存在。特將一九三八年十月七日政府公佈第七七五號發表並依上述第二條規定制立之管理規則。爲如下之修正。計開一九四零年六月廿九日政府公報特號第七四三號公佈發表之管理規則第四條甲之後。加入左列各條。

第四條乙。警察總監曁奉警察總監普通或特別命令之警察人員。除須遵照總督普通或特別指令辦理外有權指定期限。俾可遵守依規則第四條甲規定所頒命令辦理。

第四條丙。凡不服從或不遵照規則第四條甲或第四條乙規定所發命令者。以違反規則論。應受一九二二年緊急時期管理規則條例第三條規定刑罰之處分。

第四條丁。凡未領有警察總監或由總監准令發給之特殊進口或登陸許可證之十八歲以下婦孺。無論是否持有護照或一九三四年移民及護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有效旅行文件者。均不得來港或在本港登岸。

本作品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視作公有領域財產。可能理據是:

  • 第17條:該作品版權已經屆滿。這是因為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或因為這是一個屬於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並已發佈超過5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領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包括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国外拥有版权。取决于外国法律和规章,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拥有版权。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