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檄安南官吏軍民人等

傳檄安南官吏軍民人等
作者:張輔 大明永樂四年冬十月乙未
1406年于安南
本作品收錄於《明實錄‧太宗實錄‧卷六十
永樂四年(1406年)冬十月乙未,明朝將領張輔領兵進攻安南(今越南)時,承明成祖皇帝的意思,向安南的官吏及軍民等發出此一檄文。

安南密邇中國,自我太祖高皇帝肇膺天命,統一寰區,其王陳日煃率先歸順,賜爵頒恩,傳序承宗多歷年所。賊人黎季犛父子為其臣輔,擅政專權,久懷覬覦,竟行弒奪。季犛易姓名為胡一元,子黎蒼為胡𡗨,謬託姻親,益張威福,手弒其主,戕及闔家,肆逞凶暴,虐於一國,草木禽獸不得其寧,天地鬼神之所共怒。皇上即位之初,隆懷元之德,黎賊父子遣使入朝,挾奸請命,稱陳氏宗族已絕,已為其甥暫權國事,朝廷惟務推誠未嘗逆詐。

而前安南王之孫,為所迫逐逃入老撾,轉詣京師訴其罪惡,朝廷初未之信,後因安南使人識其非偽,悲喜慰勞,不忘故主,遂以璽書告諭,且欲興師。黎賊父子知國主之有後,慮天兵之下誅,遣使陳詞乞赦誣罔,請迎歸國以君事之。朝廷信而不疑,略其舊過,嘉與自新,悉從所請,遣使者以兵五千護送還國。而黎賊父子包藏禍心,設伏境上,遮拒天兵,阻遏天使,執殺前安南國王之孫。使臣以聞,皇上震怒,特命將兵八十萬討除逆賊。

惟茲伐暴之師,必著聲罪之實:

賊人黎季犛父子兩弒前安南國王以據其國,罪一也。

賊殺陳氏子孫宗族殆盡,罪二也。

不奉朝廷正朔,僭改國名大虞,妄稱尊號,紀元元聖,罪三也。

視國人如仇讎,淫刑峻法,暴殺無辜,重斂煩徵,剝削不已,使民手足無措,窮餓罔依,或死填溝壑,或生逃他境,罪四也。

世本姓黎,背其祖宗,擅自改易,罪五也。

憑籍陳氏之親,妄稱暫權國事以上罔朝廷,罪六也。

聞國王有孫在京師,誑詞陳請迎歸本國以事之,及朝廷赦其前過,俯從所請,而益肆邪謀,遮拒天兵,阻遏天使,罪七也。

其安南國王之孫始被迫逐,萬死一生,皇上仁聖矜憫存恤,資給護送,俾還本土;黎賊父子不思感悔,竟誘殺之,逆天滅理,罪八也。

寧遠州世奉中國職貢,黎賊恃強奪共七寨,佔管人民,殺虜男女,罪九也。

又殺其土官刀吉罕之婿刀猛慢,虜其女曩亦以為驅使,強徵差,發銀兩,驅役百端,罪十也。

威逼各處土官趨走執役,發兵搜捕夷民,致一概驚走,罪十一也。

侵佔思明府祿州、西平州永平之地,及朝廷遣使索取,巧詞支吾,所還舊地,十無二三,罪十二也。

還地之後,又遣賊徒據西平州劫殺朝廷命官,復謀來寇廣西,罪十三也。

占城國王占巴的賴新遭父喪,即舉兵攻其舊州格列等地,罪十四也。

又攻占城板達良白黑等四州,盡掠其人民孽畜,罪十五也。

又加兵占城,取其象百餘隻,佔沙離牙等地,罪十六也。

占城為中國藩臣,既受朝廷印章服物,黎賊乃自造鍍金銀印、九章冕服玉帶等物,以逼賜其王,罪十七也。

占城國王惟尊中國,不重安南,以此一年凡兩兵加,罪十八也。

天使以占城使者同往本國,黎賊以兵劫之於尸毗柰港口,罪十九也。

朝貢中國,不遣陪臣,乃取罪人假以官職,使之為使,如此欺侮不敬,罪二十也。

斯其大者,餘不悉言。

惟黎賊父子不臣之罪滔天罔既,理不能容;其諸國人遭罹荼毒,積有歲年,深可憐憫。天兵之來,為吊爾民之困苦,復陳氏之宗祀。已嚴飭將士秋毫無犯,可皆按堵如故,勿妄驚疑。其脅從官吏本出威逼,實非心從,可各安職役,皆不加罪;若曾同惡協謀,今能改心易慮,幡然效順,亦許自新,原任官職亦仍其舊。其有各國之人見在安南經商,或被拘留者,可悉赴軍門自陳,即與護送還國;其有願留買賣者聽。若能為一國之人造福,生擒黎賊父子,送到軍門者,重加爵賞。敢有昏迷不悛,助惡拒命,天戈一指,掃蕩無遺。

待黎賊父子就擒之日,即會集爾官員、將吏、國人、耆老,選求陳氏子孫,復其王爵,雪幽冤於地下,解倒懸於國中,上以副皇上之心,下以慰爾民之望。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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