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8年6月22日(非現行條文) 1999年6月22日 1999年7月14日 公布於民國88年7月14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40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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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事項。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會同本局辦理之。
第三條 (分組)
- 本局設綜合規劃組、福利服務組、保護重建組、托育服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六條 (編制)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局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人員任用資格及職系)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應具社會工作專業之資格。
第十條 (辦事細則)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