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儿童局组织条例
内政部儿童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8年6月22日(非现行条文) 1999年6月22日 1999年7月14日 公布于民国88年7月14日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59840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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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内政部儿童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儿童福利法规及政策之研拟事项。
- 二、地方儿童福利行政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 三、儿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 四、儿童福利事业之策划与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 五、儿童心理卫生及犯罪预防之计划事项。
- 六、特殊儿童辅导、重建之规划事项。
- 七、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之规划训练事项。
- 八、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之审核事项。
- 九、国际儿童福利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 十、儿童之母语及母语文化教育事项。
- 十一、有关儿童福利法令之宣导及推广事项。
- 十二。其他全国性儿童福利之策划、委办、督导及与家庭有关之儿童福利事项。
-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项,由行政院卫生署、法务部、教育部会同本局办理之。
第三条 (分组)
- 本局设综合规划组、福利服务组、保护重建组、托育服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掌理事项)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六条 (编制)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组长四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局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任用资格及职系)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 本局组长以上之人员及视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长、二分之一以上之专员,应具社会工作专业之资格。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