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儿童局组织条例

内政部儿童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8年6月22日(非现行条文)
1999年6月22日
1999年7月14日
公布于民国88年7月14日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59840 号令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2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598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9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3933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儿童福利法第六条第二项及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内政部儿童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儿童福利法规及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地方儿童福利行政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儿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四、儿童福利事业之策划与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五、儿童心理卫生及犯罪预防之计划事项。
  六、特殊儿童辅导、重建之规划事项。
  七、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之规划训练事项。
  八、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之审核事项。
  九、国际儿童福利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十、儿童之母语及母语文化教育事项。
  十一、有关儿童福利法令之宣导及推广事项。
  十二。其他全国性儿童福利之策划、委办、督导及与家庭有关之儿童福利事项。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项,由行政院卫生署、法务部、教育部会同本局办理之。

第三条 (分组)

  本局设综合规划组、福利服务组、保护重建组、托育服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掌理事项)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六条 (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组长四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任用资格及职系)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本局组长以上之人员及视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长、二分之一以上之专员,应具社会工作专业之资格。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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