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現行條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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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機關)
-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
- 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
- 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
- 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
- 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
- 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
- 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
- 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
- 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
- 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